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今年在全國兩會上提的一條建議上了“熱搜”:將刑法中規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14周歲降低為13周歲。
近年來,每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出現,都曾引發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的爭論。熱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背後是公眾對於近年惡性犯罪低齡化、涉罪未成年人未得到法律較重懲處甚至被“一放了之”的關切。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真的管用嗎
肖勝方認為,從刑法意義上講,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主要因素是人主觀意識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即意識和意志因素,而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賴於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
他表示,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的確定,對於20世紀70年代中國兒童發育狀況也許是適合的,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飛速發展帶來兒童營養結構改善,兒童生理和心理更加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有較大提高。
“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肖勝方認為,13周歲的少年基本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相關負責人在兩會前夕表示,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從根本上有效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我國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處置作了相應制度安排,規定對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不能“一關了之”,但也不能“一放了之”,在必要的時候,應由政府收容教養。
多年從事少年審判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認為,“無論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多少,同樣存在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問題,這部分孩子能否轉化為無害社會人,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重點。”
“責令管教”缺乏相關部門後續監管
陳海儀介紹,對涉罪、不予刑事處罰的低齡未成年人的主要矯治方式,除了我國刑法規定的責令家長或監護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養外,並沒有法定的其他矯治方式,目前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會把涉罪的未成年人,交回家庭進行管教,但“責令管教”缺乏相關部門進行後續監管,更沒有評估家庭是否具備管教能力。
陳海儀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建議,完善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制度。教育矯治制度應作為“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的監督及補充,通過國家干預涉罪低齡未成年人的家庭管教,避免過去“一放了之”、無人監管、管教成效堪憂的狀況。教育矯治機構可由司法行政部門設立,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職能合併,賦予矯治教育與社區矯正同等的法律效力,矯治教育方式可參照社區矯正法。
關於矯治期限,陳海儀建議可參照法院涉少刑事案件的庭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根據評估結果決定;責令管教年齡應到18周歲,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定期評估結果,延續責令教育矯治期限,直至25周歲。
建立科學、合理的分級處遇措施
“對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決不縱容;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追訴的,依法送交收容教養或專門學校從嚴矯治。”最高檢工作報告中的這段話讓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華感觸頗深。
她告訴記者,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並不是一味地放任犯罪,而是包含著懲戒、教育、挽救犯錯未成年人。對於個別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或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會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公安機關依法適用收容教養制度。
她講述了一個案例:針對一起共同盜竊案中不滿16周歲、但曾多次盜竊的未成年人,江蘇省儀徵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收容教養。這名未成年人實施盜竊作案30起,被抓後毫不悔改,其監護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家庭監護。經檢察機關督促,公安機關最終對該未成年人收容教養一年,取得了良好效果。
劉華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一份“關於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設教育矯正制度替代刑法中收容教養制度”的建議。在她看來,有效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一套科學、合理的分級處遇措施。有輕微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由家庭監護,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教育矯治。而專門學校,就是介於家庭監護和公安、檢察教育矯治之間的一個重要環節,即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專業教育的方式提供行為治療及心理矯治。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具體的辦學困難等諸多原因,近年來,我國專門學校的數量大幅度減少。
劉華説,去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委、省政法委作了專題報告,省委省政府組織推動江蘇各地加快建立專門學校,用於教育、矯治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高某搶劫案時,經反覆溝通,成功幫助高某就讀專門學校。此後,高某懶散、自製力差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矯正。
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在本次兩會上提出了一份關於健全完善專門教育制度、加強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工作的提案。
韋震玲認為,根據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專門教育只適用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入校程式採取監護人或者原學校申請,教育部門審批的“三自願”模式。因各方對專門學校定位的認識不一致,導致了專門學校招生難、專門教育持續萎縮等問題。一些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涉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家長管不了,普通學校難以矯治,又不能或不必進行刑事處罰,這種情況有必要交由兼具保護和強制屬性、但又區別於刑罰執行部門的專門教育機構進行專門教育。
她建議,在修法中增加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矯治的相關規定。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應當以司法干預為主,由具有強制性、專業性的專門學校進行專門教育,實現專門學校的法治化管理,強化教育矯治力度。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