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加大股權激勵的實施力度,有利於企業穩定員工、提質增效、增強活力,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昨日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專訪表示,應考慮進一步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稅費負擔,調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積極性,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深滬兩市3826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465家公司實施過股權激勵,佔比為38.29%。除銀行、保險、證券等受限行業外,其餘各行業均有上市公司推出過股權激勵措施。從業績表現看,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2018年凈利潤合計為8172億元,平均每家實現凈利潤5.58億元,高於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的平均水準。
王建軍認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對提升員工歸屬感、緩解企業現金流壓力、提振市場信心、促進業績提升都會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他看來,目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存在兩個“不匹配”:會計上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與稅收上可稅前扣除的期間不匹配;因終止股權激勵而加速一次性確認的費用不可在稅前扣除,與經濟行為實質不匹配。
針對第一個“不匹配”,王建軍舉例稱,若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1000萬股,假設總費用為1億元,公司需在等待滿1年後,在2年內分別按50%和50%分期行權。這種情況下,該公司第一年計入利潤表的費用為4166萬元,而稅前可抵扣的費用為0元。
針對第二個“不匹配”,他舉例説,假設公司在實施期第一年末終止股權激勵計劃,那麼需要一次性確認、原本應在剩餘解除限售期內確認的股份須支付費用5834萬元,而對應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元。
針對這兩個“不匹配”,王建軍表示,激勵對象不行權,激勵費用就不可稅前扣除,這不利於企業設置更長等待期、構建長期激勵機制;上市公司在主動終止股權激勵的情況下,激勵對象並未獲得股份,上市公司卻仍需承擔股份支付代價,這與經濟行為實質不符。他表示,兩個“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公司對實施股權激勵會攤薄當期利潤的顧慮,不利於調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積極性。
王建軍建議,從兩個方面對現行政策作出調整:一是允許企業在列支激勵費用的期間,即可申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股權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匯算清繳,進行所得稅額多退少補。二是取消主動終止股權激勵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避免企業由此確認大額費用,降低上市公司的費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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