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開舉委員建議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處方藥廣告宣傳
長期以來,我國嚴格限制處方藥廣告。
2000年1月1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開始施行,其中明確規定:“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現行廣告法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全國政協委員、鄭州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沈開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此導致的結果是,處方藥不能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佈廣告,處方藥相關資訊無法觸達大眾,甚至在醫療衛生專業人群中的傳播也有限,患者對處方藥資訊所知有限,用藥時只能處於完全被動接受的境地。
沈開舉建議,在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前提下,適度放開處方藥廣告監管。
在沈開舉看來,藥品廣告包含適應症等相關醫學資訊,有助於向人民群眾普及科學用藥知識。處方藥廣告有利於人民群眾患上慢性病後可以早發現早治療,有利於解決患者與醫生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使公眾對處方藥具有一定的選擇能力,減少因資訊不對稱引發的醫患矛盾。
沈開舉認為,允許直接面向消費者發佈處方藥廣告,能減少部分醫藥企業與醫院、醫生之間借助推廣新藥進行灰色交易的機會,助力國內制藥行業做大做強。
沈開舉説,現階段可以針對治療常見慢性疾病的處方藥進行試點,選擇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中對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機構投放廣告等。在廣告內容方面,從藥品的價格、銷售渠道等資訊開始,制定明確的廣告內容展示標準,充分展現藥品的利弊資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同時,對處方藥廣告制定嚴格的審查和監管機制。結合目前非處方藥品廣告的事前審批制度,在開展處方藥廣告試點的同時,出臺配套的事前審核細則,建立完善的事後監管、社會舉報機制,最大程度遏制虛假宣傳。結合電子政務的實踐,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提高審查和監管的效率。”沈開舉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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