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中,最高法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作為專門的司法保障文件,為註冊制順利推出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援。目前,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正在推進當中,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建議,將《意見》的適用範圍擴展到所有實施註冊制的市場板塊,為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援。
劉新華認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改革實踐表明,最高法的《意見》是可行的、有效的,是符合註冊制改革方向、契合資本市場發展需求的,也是依法治市在資本市場的切實體現,應當考慮擴大其適用範圍。
劉新華就此提出了四點具體的建議。
首先,明確案件集中管轄。他認為,應當進一步發揮審判人員的專業和經驗優勢,提高涉上市公司糾紛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和司法裁判的統一性,建議指定地方法院對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為支援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劉新華建議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試點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實施集中管轄。集中管轄的案件範圍包括: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其次,保障交易所自律監管職責的履行。劉新華提出,為保障發行上市審核過程中交易所依據業務規則開展審核工作,應進一步明確交易所規則可作為審判參照使用的依據,明確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案件受理標準,遵循交易所民事責任相對豁免和“窮盡內部救濟”的審判原則,對交易所依照業務規則進行自律監管引發的糾紛,一般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審理。
再者,完善涉執行案件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劉新華建議,加強司法機關與市場監管、證券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監管部門完善誠信檔案,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註冊制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有關仲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等個人予以失信懲戒。
最後,完善證券法規定的投資者保護制度與司法審判的銜接。主要包括:落實證券法第220條有關民事賠償的工作銜接和配套機制;通過註冊制司法保障安排,落實證券法第95條證券集體訴訟的具體制度;切實發揮證券法第171條關於行政和解的制度價值和司法保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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