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樣影響每個人?
法典是同一門類的各種法規經過整理、編訂後,形成的系統性法律。民法典被譽為“民權保護之母”,主旨在於保護公民諸項民事權利,是保障人民私權的基本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民法典(草案)的議案,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2020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將成為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這部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10萬餘字。
民法典(草案)亮點紛呈:更加注重胎兒權利的保護;明確住宅70年後自動續期;禁止高利放貸;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的防止性騷擾責任;明確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資訊”納入個人資訊的保護範圍;放寬對收養條件的限制,已有1名子女的收養人也可收養子女;為避免草率離婚,設置30天的“離婚冷靜期”;人格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明確在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方面,物業要盡安全責任;擴大扶養人的範圍……
著名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稱,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的民法典代表;那麼我國的民法典應該是21世紀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總則編,繼承編:
貫穿終生的權利保護
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一生各階段的權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總則編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編。其中,對胎兒權利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被認為是最大的亮點之一。
總則編明確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5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也提到了胎兒的權益。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又明確胎兒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繼承法只是規定保留胎兒的份額,這個份額對應的主體沒有確定獨立性。跟繼承法相比,民法典(草案)中有這個規定,就是在涉及遺産繼承和接受贈與時,胎兒在法律層面就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胎兒就有了訴訟主體資格,胎兒在民事訴訟中就會單獨成為訴訟主體。比如説,胎兒母親姓王,就會給其註明“王某某胎兒”。
劉加良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條文除涉及遺産繼承外,還涉及接受贈與,而且後面還有一個“等”字。
他稱,“等”字的含義在法條中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表示列舉未窮盡,表示“目前還有”;另一種是為將來做預留,表示“當前沒有,以後可能有”。民法典(草案)涉及胎兒利益保護這個條文中的“等”字屬於第二種情況。就是説,將來除了繼承和接受贈與,出現新的事項,立法部門也可以把其納進來。相比繼承法,民法典(草案)的設計更有利於對胎兒的權益進行週全的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在所有的部門法中,民法最能體現出對人的全面的和終極的關懷,在胎兒權利的保護上就能夠體現出來。
如果是婚外所生的胎兒,是否也享有民法典(草案)中的權利?王軼表示,不管胎兒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麼樣的人,孩子本身都是無辜的,胎兒的權益都應當沒有區別地得到確認和保障。
王軼還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權利,應當通過法律的手段把紙面上的規則變成現實生活中活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的民法典才不會僅僅停留在文本上邊,而會成為一部活的法典。”
除了規定諸多對胎兒權利的保護,民法典(草案)中還提到了多項對老年人權利的保護舉措。
截至2019年末,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達 25388萬人,佔總人口的18.1%,其中65 周歲及以上人口達17603萬人,佔總人口 的12.6%。我國已成為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
現實生活中,一些老人面臨的養老等個人權利未受到充分保護。比如,2017年12月,一則名為《兒子移民國外,八旬獨居老人街頭貼廣告求“收養”:我不去養老院,想有個家》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顯示,天津市南開區一位 85歲的老人在公交站貼紙條,尋求收養人。他稱,自己每月退休金6000多元,其子同意他通過此舉為自己養老。但最終,對其表達同情的好心人不少,卻沒有人願意做他的“收養人”。
民法典(草案)在繼承編中,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範圍,將現行繼承法相關規定修改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受訪專家稱,這一條滿足了養老形式的多樣化需求,意味著今後只要老人與相關組織或個人達成意願,就可以與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這也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國對社會化家庭養老形式的探索。
此外,繼承編中還新增了“寬恕制度”。該編針對繼承人規定了五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該編特別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業界分析認為,繼承編規定了繼承權喪失的情形,還特別規定了喪失繼承權的寬恕制度,填補了我國繼承法的空白,有重要的價值,讓繼承原則上更有彈性。
劉加良稱,設計寬恕制度使得繼承權的喪失,有了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的區分,規則設計顯得更為精細。這有助於改善行為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使被繼承人生前有更好的親屬關係氛圍、可在物質或精神層面得到更好的照顧。遺囑繼承往往會縮小繼承人的範圍,在被繼承人的親屬範圍內容易引發矛盾或爭議,設計寬恕制度可體現被繼承人的自主意志,預防因特定主體提前喪失繼承權而影響親屬關係和家庭穩定。
現行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意味著,老人如果在情況危急時,即便已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修改遺囑,如果最終無法再跑一趟公證處進行變更便去世,便容易造成違反遺囑人意志的後果。
多位專家表示,繼承法中規定公證遺囑效率優先的目的,是保證立遺囑人的意願更加真實。而隨著科技的發展,已經可以通過多種方案保證其真實性。因此,這一規定,就不再適應當下發展。為此,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更加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也順應了當今公證改革的趨勢。
此外,為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需要,繼承編中還增加了列印、錄影等新的遺囑形式。
物權編:
新增居住權制度,讓弱者有其居
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權編,是以現行單行法物權法為基礎進行修改的。這也是自2007年出臺後首次對物權法進行修改。物權編中新增的居住權制度等被認為是一大亮點。
王利明稱,所謂居住權,是指以居住為目的,對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在物權法制定的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居住權問題,曾有過較大爭議,後立法機關認為房屋租賃等權利能滿足居住需求,就未再規定居住權。在物權法頒布實施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居住權應成為物權的呼聲愈來愈高,為了回應這種社會需求,民法典(草案)增設了居住權,將之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
多位民法學專家表示,居住權制度在今後的法律實踐中將發揮積極意義。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我們查過很多案例,發現居住權立法之前,不少案件中,法官都已經開始使用居住權的概念來裁判案件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並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後來卻遭到子女的驅趕;有些老人喪偶後再婚,去世後子女就要求老人後娶的老伴立刻搬走。諸如此類的案例並不少見。這些案件中弱勢一方的個人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保障。新增的居住權則在立法上充分保障了這部分群體的居住權利。”
他稱,居住權制度主要目的是解決一些自己沒有單獨住處、只能居住在別人房屋來生活的人的權利,他們大多是離婚無房的配偶、年老無房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年邁的保姆等弱勢一方,他們的居住依賴産權人的態度,所以生活場所穩定性不足。這次,民法典(草案)增設居住權的用益物權類型之後,房屋的産權人就可以為他們設立居住權,並向登記機構進行居住權登記,這樣就意味著他們獲得了所寄居的房屋的用益物權,可以對他人的住宅進行佔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産權的更替也不能影響到居住權的行使,房東就不能隨意趕他們走,保證這類人有一個穩固的居住場所。
孟強舉例稱,比如,老人擔心去世後,照顧了自己幾十年的保姆無處可去,就可以將自己房子的一間給保姆設立居住權,允許其長期居住,保姆的居住條件就得到了保障;再比如,一些老人把房子過戶給子女的同時,可以要求對房屋享有居住權,從而不用擔心以後被兒女趕走;一些夫妻離婚後,其中放棄房屋産權的一方可以同時協商設立居住權,另一方允許其在找到居住場所前繼續居住……
與和現行物權法相比,物權編還有諸多亮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稱,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墻、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民法典(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草案還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産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此外,物權編中還明確住宅70年自動續期,進一步落實農村土地“三權(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等做出規定。
合同編:
明確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草案)在合同編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近些年來,隨著創業潮的興起,民間借貸的口子放得有些太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孟強稱,在經濟增長放緩的大環境下,上述年利率普遍被認為太高,容易吸引資本脫實向虛,也導致在民間借貸領域經常發生法律糾紛。網貸變成“套路貸”,“現金貸”變身高利貸……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問題頻出,既影響正常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隱患,亟須通過法律進行規範。
他説,現在,在民法典中確禁止高利貸,代表著在國家層面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這一規定在沿襲現行合同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做出了更加明確的宣示,也與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制定的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相銜接,為應對民間借貸領域有關問題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
孟強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民法典(草案)中這一規定,並未打破上述民間借貸中的相關利息規定,因為這一規定只是較為抽象的、宣言式的規定,主要作用是表明立法機關的態度。但因為民法典地位高,這一規定,為以後我國再做民間借貸方面的單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格權編:
擴大性騷擾防護主體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民法學會會長王利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這在世界民生立法中沒有先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也稱,“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點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權編。”他認為,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時代意義和實踐意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被認為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王利明就呼籲上述兩部法律獨立成編,並在合同法、物權法等多個領域主張在借鑒兩大法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學。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編都有現行單行法作基礎(比如,物權編有物權法作為基礎、侵權責任編有侵權責任法作為基礎),人格權編沒有專門單行法為基礎,而是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進行編纂。
人格權編中,對性騷擾防護主體做了擴大,被認為是一大亮點。
2019年12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以完整版亮相。此次提交審議的人格權編中,對此前草案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做出修改,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孟強説,在法律層面上,用人單位內部間必定存在雇傭關係,機關和企業都是用人單位。學校內部間沒有雇傭關係(師生間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關係),所以,學校對於學生而言,不是用人單位。而學校又是未成人和年輕人最為集中的場所,所以擴大性騷擾防護主體的範圍,有利於強化對於未成年人和年輕人人身權益的保護,體現了民法典對於青年一代的關愛和保護。
人格權編還有鮮明的時代性,對一些新技術對人格權的挑戰,明確劃出了法律紅線。
比如,近年來,“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人體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等,引發輿論熱議。人格權編明確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專家分析認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研究,涉及個人、民族甚至整個人類,將其寫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人格權編還擴大了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其中,明確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資訊”納入個人資訊的範圍。規定個人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資訊等,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資訊的保護。
婚姻家庭編:
設置離婚冷靜期,放寬收養條件
數據顯示,近幾年來,我國離婚人數每年都突破400萬對。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分別辦理離婚登記人數為437.4萬對、 446.1萬對、415.4萬對。
為了避免衝動離婚,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編中,對於登記離婚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孟強稱,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
但對於離婚冷靜期是否有設置的必要,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擔心,這一冷靜期的設置相當於拖延了離婚的時間,並且讓能否離婚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一方有家暴傾向,那就等於是讓受害方在離婚時要多承受一段時間的暴力。
對此,孟強表示,在婚姻訴訟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法官也很少一次起訴就直接判離的,因為除了《婚姻法》明確列舉的一些情形外,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並不容易。俗話説,“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所以法官也是能不判離婚,就儘量不判離婚。這實際上,相當於人為設置了一個離婚冷靜期。這次只不過是把冷靜期明確上升到法律高度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稱,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 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做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北京一中院原法官、北京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離婚冷靜期制度僅是針對申請離婚登記後三十天的籠統規定,將來這一制度的具體細節設計,也必須貫徹以當事人充分、真實、自願表達情感為基礎,以保障和尊重當事人的情感表達為原則,不能為了追求降低離婚率或者迎合傳統婚姻觀念而侵犯當事人的真實意志甚至人身權利。
他建議,也應考慮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如果一方稱婚姻中存在重婚、家暴、以及嗜賭吸毒惡習等情形,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此初步審查,經核實材料符合認定標準的,不應再賦予離婚冷靜期。
婚姻家庭編,還對結婚登記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進行了説明。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現實中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名類難以明確規定,因此該條款具有相對開放性,授權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積累經驗和共識。他強調:“在判斷是否構成足以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時,法官一定要徵求相關領域人士的專業意見,作為個案處理判斷的重要依據。”
婚姻家庭編中,還對現行收養制度做出了放寬調整。例如,規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養人也可收養子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符合的條件之一是“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孟強稱,放寬收養條件,也是為配合調整後的計劃生育政策。收養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曾修訂一次,迄今已近20年。當時制定的思路與計劃生育政策是相匹配的,但是現在全面二孩政策,該法已經無法匹配當下的新生育政策。
侵權責任編:
明確物業對高空拋物負責
民法典(草案)在侵權責任編中,對高空拋物、醫療損害責任、生態破壞、交通事故等與人民利益息息相關的熱點問題做出了規定。
近年來,一些高空拋物墜物的惡性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侵權責任編中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孟強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之前對於高空拋物現象,法院的判決缺少明確法律依據,加上取證難、責任主體也不好認定,所以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侵權責任法專門對此做出了規定。但侵權責任法的解決方案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補償,實踐中施行的效果並不太好,也無法起到對高空拋物現象的有效遏制。
他稱,侵權責任編中,最重要的是進一步明確了建築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增加規定了他們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就要求物業公司必須採取更為積極的措施去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能夠有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負起責任,及時檢查、維修、加固高樓外部設施,加強對業主的宣傳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裝能夠拍攝高空拋物墜物的攝像頭等設備,為有關部門及時調查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提供證據等。
侵權責任編中提及的自甘風險情形也受到關注。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的原則。
侵權責任編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孟強稱,自甘風險最常見的適用領域就是體育比賽活動,尤其是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活動,比如足球、籃球、橄欖球、冰球、拳擊等。很多案例都與學校有關,因為學校裏面年輕人多,體育活動多,一旦因體育活動發生人身傷害事件,受害者就會把參加體育活動的人和學校都告上法庭。
他表示,在這類問題産生糾紛的案件中,法院也會看傷害是如何造成的,活動是不是正常,學校有沒有責任,活動組織者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等,然後才能確定責任的劃分。這次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確自甘風險的規則和範圍,明確了責任的劃分,有利於鼓勵人們參加文體活動,也有助於文體活動的組織者正常開展相關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表示,確立自甘風險原則,有利於明確正常開展此類活動的責任界限,讓活動的開展更加有章可循,也能有效引導人們謹慎參與危險活動,從而分散和預防社會風險。
新增的自助行為制度,也是侵權責任編的一大亮點。
自助行為制度,是民事權利私力救濟的方式之一,賦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護權利。侵權責任編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認為,自助行為制度是對國家機關保護即公立救濟的有益補充,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國民事立法的新發展。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