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5月22日在北京開幕,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國的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離婚先冷靜30天”“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該擔何責”“QQ號和遊戲賬號可以繼承”“禁止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可謂是涵蓋了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7編加附則、84章、1260款條文、總字數逾10萬……作為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民法典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如何理解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的里程碑意義?我國民法典有何特色?哪些法條會對金融行業産生重大影響?草案亮點有哪些,還有哪些可完善的空間?對於這些熱點問題,多位法學專家、執業律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讀。
邁入“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費借貸、生産生活……都能從裏面找到答案。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毅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首部民法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覆蓋了公民從搖籃到墳墓各階段的各種權利,影響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意義可謂深遠和廣泛。”
兩會期間將接受審議的首部民法典草案,應解決時代“痛點”而生,乘美好生活浪潮前進。
北京中彬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律師宋維強在接受採訪時,向《國際金融報》記者扼要介紹民法典的重要七大“功效”:加強民生保障,維護百姓權益;強化環境保護,建設美麗中國;強化人格權保護,保障人格尊嚴;維護金融安全和秩序,推動金融創新;推進農村土地的市場化流轉,維護農民的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維護家庭穩定;回應科技發展需要,完善網路治理。
作為一部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法律,民法典的編纂,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菡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法典的出臺是時代的需求,它標誌著我國私權治理體系的雛形基本形成,我國對於民事權利的保護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從世界範圍內來看,世界上以成文法為傳統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幾乎都有成熟和健全的民法典,我國也極其重視民法典的制定。”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法學院教授田國興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建國後,我國曾四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如今,民法典的制定條件已然成熟,首部民法典即將出臺。
人格權獨立成編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首部民法典將具有自己的典型特色,從草案中便可先行一覽。
“民法典貫徹綠色原則,價值取向一目了然,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再次向人們警示,人類對自然的過度破壞,自然會反作用於人類,給人類製造難以想像的災難。”田國興表示。
同時,此次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點之一,在於獨立成編設計了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
在孫毅看來,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利於更全面、充分地保護我國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讓人民生活更具尊嚴。人格權編在現行法基礎上,對“隱私”的定義作出更加完善的規定,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內容,明確了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從而進一步強化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
針對現實中層出不窮卻往往求助無門的性騷擾問題,人格權編增加了禁止性騷擾的規定,從而為公民建立起反性騷擾制度防線,同時對機關、企業、學校等設立防止性騷擾義務,進一步明確了負有防止性騷擾責任的單位範圍。
“民法典草案獨立成編設計了侵權責任,這又是一項前所未有的獨立設計,彰顯了民法作為民事權利救濟法的崇高價值。”田國興坦言,我國侵權責任制度從傳統民法的債法當中抽離出來,擔當著保護民事權利的神聖使命。
此外,在田國興看來,民法典草案遵從了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形成的習慣,設計了合同法編,並未依照傳統民法典設計債權法編。“這種設計集中規定了合同制度及其種類,並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規定為準合同,巧妙地將傳統民法典債法制度的精髓融化進合同法編中,既體現了中國特色,又不破壞傳統體例。”
細化金融實務操作
民法典草案中,雖然很少有直接規範金融行業的法條,但物權編、合同編中的相關法條,又與金融行業具有非常密切的聯繫,會直接影響到金融行業中的相關活動。
林菡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金融行業與民商事法律息息相關。本次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事單行法律,對於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也做出了更細化的指引性規定。”
哪些法條將會對金融行業産生重大影響?事實上,所有的金融活動都離不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其中,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規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草案第522條指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債權人的抗辯。”
“從這條規定來看,規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絕權、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這些都是現行合同法中尚未規定的內容。”林菡認為,實踐中金融主體之間往往存在著多角債及多重權利義務關係,上述規定有助於金融主體據此進一步控制風險,完善金融工具,促進市場貿易活動,推動金融産品的多樣化發展。
草案合同編中的第15章融資租賃合同,對於融資租賃金融活動做了細化規定,其中第745條指出,“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林菡分析稱,此條明確了租賃的登記效力,對於善意相對人來説,是重要利好,同時也強調了在融資租賃金融實務中,不僅要依靠合同效力的約束,還鼓勵進行書面登記確認租賃效力。可以説是立法者對於近年來一直野蠻生長,卻頻繁爆雷的融資租賃行業進行“敲打”,未來融資租賃行業必將開始加強對於租賃物的監管,重新重視合規及風控。
民法典的落地,在保證“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下,也從一定程度上為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給出了指引性的規定,有利於金融活動法律實務的有法可循。
完善金融安全制度
對於金融行業的影響,孫毅補充稱,一是根據民法典草案中的第406條的相關規定,即使未經得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沒有抵押財産做保障的抵押權,雖然還存在,但在執行方面大打折扣。
二是根據民法典草案中的第686條,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的不再是連帶保證責任,而是一般保證責任。按照現行有效的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
這兩種保證方式具有很大的差異,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債務人只有通過法院執行不到債務人財産之後才能夠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兩個變化雖然體現在民法典的不同章節,但其體現的法律精神是較為一致的。”孫毅表示,這兩個新的變化暗示我們,法律在保護抵押權人和債權人利益方面有所鬆動。因此在金融行業中,以往過於依賴抵押權和連帶保證人的金融活動將不得不重新修改規則,以適應新法的適用。
此外,宋維強強調:“我國民法典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應當在維護金融安全、推動金融創新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擔保制度就是直接為擔保債權履行而設置的,其本身也具有直接的融資功能,缺乏完善的擔保制度,就難以實現金融安全,甚至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美國次貸危機出現的根源就在於各種無抵押的融資失去控制。”
仍有可完善空間
由於立法本身具有局限性,難免會存在漏洞,我們無法去期待能有一部完美的法律。就民法典草案來看,也有可完善的空間。
譬如,監護制度尚待完善。林菡認為,本次民法典草案將被監護人視為獨立的主體,尊重其作為獨立個體的意願,不再簡單粗暴地將其視為監護管理對象。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過程中,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説充分彰顯了立法者的人文關懷。
但另一方面,在遺囑監護中,如果被監護人的父母雙方指定監護人不同,將陷入無法確定監護人的尷尬境地。且沒有監護人依據合理事由自行辭任的相關規定,不利於平衡及保護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係及權益。
民法典草案如獲審議通過,後續實施過程中,依然會面臨不少的問題。
田國興分析稱,首先是法律法規的清理問題,廢除與民法典相互矛盾的規範性文件。
其次,民法典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會遇到不完全契合社會生活事實的情形,這就需要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司法解釋進行漏洞補充的作用。
其三,民法典可謂是鴻篇巨制,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其條文數量之多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中無出其右者,這就需要全面的普法宣傳和教育,讓全民對其進行深刻的學習和研究,以理解其具體的條文規定及其蘊含的法理要義。
“民法典分編的編纂並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只是把現行的民事法律的規範進行一個科學的整理,它要不斷地適應現在的情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也要回應一些社會關切的問題,但未必能盡數規範。”宋維強表示,在出現未能被民法典草案囊括解決的法律問題時,該如何適用法律、該參照哪些法律規定,這又成為一個新問題。
“民法典生效後,會面臨新規定如何實施的具體問題。”宋維強建議,加快與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的出臺。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