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我國的民法制度將迎來民法典時代。
民法典,既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被喻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每一條都與你我息息相關,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處理離婚糾紛……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能夠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我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改革開放40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利明對上證報記者表示。
即將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採取了七編制體例,即由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七編構成,共1260條。就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上證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學專家。
物權編:增加居住權規定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産權。在民法典草案分編中,物權編草案排在了第一編。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從現行物權法修改而來的物權編草案,有助於強化保護公民財産權利,讓有恒産者更有恒心。
針對經濟社會生活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草案在強化業主權利保護、增加居住權規定、完善動産抵押和權利質押的規則等多方面作出進一步完善。
作為物權編草案的一大亮點,草案在用益物權部分專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王利明認為,居住權可以為“以房養老”提供制度支援。既有的以房養老模式,由於老年人只能售房後獲得債權,因而對老年人而言有較大風險。不少老年人在同意設置該模式後,又反悔並要求終止合同,這説明這種模式不能形成長期穩定的機制。居住權制度的設立則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支撐。
“居住權人依法能夠對特定的房屋佔有使用,這種使用必須是自己用來居住,不能出租、不能轉讓,這是專屬於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通過多層次的産權機構來解決居住問題,有利於分散居住需求,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緩解房價上漲的壓力。”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表示。
合同編:完善電子合同訂立、禁止高利放貸
網購線上約定、雙方預約購房……隨著新技術、新業態等的發展,社會關係、經濟行為愈加複雜。如何讓法律更好地保護人們在日常生産生活中的合法權益,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民法典草案中,合同編佔了近一半。其中,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合同編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做了規定。
電子合同怎樣才算訂立?合同編草案中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此外,收貨人簽收電子合同標的物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表示,買受人簽收的時間作為交付時間。沒有簽收之前,所有交付損失、交付風險,都是由出賣人來承擔的,也是為了加強對於買受人的保護。這加強了對於消費者的保護,特別在網際網路交易上迎合了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發展的趨勢,反映了一些最新需求。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還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對高利貸行為保持一貫的否定態度,這是社會基本共識。此外,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將更多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這在當前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現實意義。
人格權編:加強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的獨立成編。”王利明認為,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係“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還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路資訊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人格權編突出保護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重要權利,首次明確了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同時,針對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資訊現象,草案不僅明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還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資訊”納入個人資訊的範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指出,將“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資訊”納入個人資訊範圍,讓個人資訊保護的定義更加清晰全面,但要從源頭有效治理個人資訊洩露,還必須加強對網際網路公司、銀行、物流企業等資訊收集者的引導與規制。
王利明介紹,在實踐中,行為人在網上發佈一條毀損某公司名譽的不實資訊,如果不及時加以制止,可能導致整個公司破産。民法典草案規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對相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並及時決定是否發佈禁令,既有利於規範此類行為,也有利於及時救濟受害人。可以説,人格權編規定禁令制度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