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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

政協委員:推行職業年金投資公募基金試點

  • 發佈時間:2015-03-05 08:16: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4日,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市場部副主任王嫻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相關改革正有序推進。建議人社部在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政策時,引入個人投資選擇權,並允許進行投資公募基金的試點。

  引入個人選擇權是必然要求

  王嫻表示,職業年金是否能夠切實起到補充養老待遇,保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生活水準,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職業年金是否能夠建立合理、有效的投資運營模式。從財産屬性上來説,年金個人賬戶上的資産屬於參保人個人財産。參保人參與職業年金繳費,應享有投資決策和受益的權利。缺乏個人選擇權,職工個人無法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投資品種,既影響個人積極性和賬戶便攜性,也難以形成對管理人的有效激勵與約束,提高投資收益水準。

  王嫻認為,在職業年金中引入個人選擇權的必要性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職業年金中引入個人選擇權,可以更好地滿足職工個性需求。參與職業年金的職工,由於其年齡、家庭收入和支出總額與結構、風險偏好等的不同,對於職業年金投資産品有不同需要。如果忽視不同人群投資需求,參保人沒有選擇權,就無法真正發揮職業年金第二支柱的作用。比如,對於那些臨近退休的參保人員,就不宜選擇風險相對較大的投資産品。如果設置個人選擇權,臨近退休的人員可以選擇比較穩健的投資組合,避免市場風險。

  第二、職業年金中引入個人選擇權,可以更好地激勵資産管理人。如果職業年金採取確定繳費型養老計劃,個人可在設定的産品範圍內,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和調整投資品種。對管理人而言,是很好的激勵機制,管理業績突出的管理人,可擴大管理資産規模,獲得更高管理費收入。

  第三、可提高職業年金便攜性。當今社會,職工不再是終身在一個企業或單位就業。引入個人選擇權制度,實際上是對參保人對個人賬戶上所積累資産擁有完整權利的一種確認。個人具有選擇權,當參保人變換單位,不僅可繼續享有原來的積累,還可將原來的積累“攜帶”到新單位,繼續參與新單位的職業年金。這就掃清勞動力再配置的一個制度障礙,有利於提高我國勞動力資源配置效率。

  公募基金可基本滿足投資需要

  王嫻介紹,從國外年金髮展情況看,對於確定繳費型養老計劃,都引入個人投資選擇權的制度安排,將投資公募基金作為最主要的投資標的。例如,在美國職業年金制度中,401k計劃作為美國主要職業年金制度,每個計劃都提供5-50種産品供個人選擇。截至2014年,401K投資于共同基金的資産規模為2.8萬億美元,佔比超過60%,過往30年絕對年化收益率在6%以上。

  我國公募基金已有近二十年曆史,公募基金作為個人理財重要方式,已融入尋常百姓家。公募基金産品豐富,能匹配不同人群風險偏好和收益期望,可基本滿足職業年金投資需要。按照投資基金法,我國已建立完備的公募基金監管制度,公募基金嚴格建立獨立第三方託管、資訊披露等機制,基金財産安全有健全制度保證,可滿足職業年金對職工財産安全性要求。

  王嫻建議,人社部在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政策時,可引入個人投資選擇權,試點投資公募基金。在試點階段,對參與個人選擇權試點的單位,可以是具有較高金融專業知識的機關單位;對於投資的公募基金品種,可選擇達到一定要求的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相關基金産品。在取得試點經驗後,可考慮將試點範圍逐步擴大至所有職業年金直至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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