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被多個重要會議及金融監管部門提及。
12月11日至12日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到,要統籌化解房地産、地方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風險。10月30日至31日舉行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此外,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雲澤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也均提到了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相關內容。
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之所以被金融監管部門重點關注,是因為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機構的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和傳染性,容易對金融體系乃至國家經濟帶來損害。
也正是基於此,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持續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並取得了一系列顯著成績。潘功勝近期表示,當前,我國金融風險總體可控,金融機構經營整體穩健,金融市場平穩運作,高風險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資産規模在金融系統的佔比都很小。另外,今年11月13日,央行披露的2023年第二季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評級結果顯示,高風險銀行數量僅300余家,資産佔全部銀行的不到2%。
除了已取得的諸多成績外,近期,金融監管部門還明確了未來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主要原則。李雲澤提到,下一步,將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堅決打好攻堅戰和持久戰,重點是加快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一是堅持穩妥有序。二是分類精準施策。三是深化標本兼治。
在筆者看來,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不僅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持續發力,還需要地方政府等主體的配合,也需要市場化機構(AMC等)的積極參與,唯有不同主體形成合力,才能打好改革化險的“組合拳”。具體而言,相關參與主體可從四個維度發力。
首先,監管部門要持續推進中小金融機構兼併重組。中小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施兼併重組可以增強發展動能,提升抗風險能力,保護廣大儲戶、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權益。近期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也明確提到,有序化解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推動兼併重組,該出清的穩妥出清。近年來,中小金融機構兼併重組亦有諸多成功案例,比如,有村鎮銀行吸收合併了同區域村鎮銀行,有股份制銀行吸收合併了村鎮銀行等。未來,兼併重組依然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重要途徑。
其次,中小金融機構要聚焦主業,健全公司治理。之前出險的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經營偏離主業、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因此,在經營層面,中小銀行機構要優化業務結構、提質增效,保險機構要回歸保險本源,其他非銀金融機構要堅守定位、差異化發展。在公司治理層面,中小金融機構要健全公司治理體系,嚴防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
再者,拓寬資本補充渠道。近年來,部分中小銀行面臨不良率上升、資産品質下降、凈息差收窄、盈利能力下降等問題,資本補充渠道相對單一,撥備覆蓋率下降明顯,抗風險能力有所下滑。一些保險機構、信託機構等也面臨資本補充能力下滑,抗風險能力削弱的問題。未來,一方面,中小金融機構自身要持續提升內源性與外源性資本補充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通過加大發行中小銀行專項債等方式,拓寬中小銀行資本補充渠道。
最後,對於不具備拯救價值的出險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可同意其進入破産程式。近年來,個別出險的中小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宣佈破産並退出市場,對於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總之,穩妥有序推進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仍需要相關各方協同發力,持續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處置機制。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