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付消費模式已在教育培訓、美容健身、餐飲旅遊等行業廣泛存在,因各種原因導致預付費無法退還的情況時常發生。事實上,部分商家早在格式合同中設置了嚴苛的退費條件,消費者退費時需扣除眼花繚亂的優惠、贈送課程等“對價”費用;部分商家閉店“跑路”,但閉店前仍然在大力宣傳,吸引消費者辦卡;有些機構聲稱可以接手“閉店”商家的課程,卻需要消費者交納一定的“轉課費”,消費者退費不成反被“連環套”等。
2020年至今,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共受理預付式消費類糾紛3000余件。房山法院探索預付消費領域多元解紛模式,深化與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政府部門以及消費者保護社會組織的溝通協作,通過提供法律指導、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等方式,充分運用“一站式”司法確認等機制,發揮訴調對接平臺、法官工作站的職能作用,為預付消費領域糾紛化解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據了解,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由法官全程業務指導機制、行政調解程式與司法確認程式無縫對接機制和當事人“一站式”辦理便捷通道機制構成,有助於進一步優化司法確認程式,方便當事人辦理司法確認。
2021年,多名幼兒家長在某教育培訓機構為孩子報名參加項目培訓,各自預付了幾千元到一兩萬元不等的培訓費,後培訓機構經營不善無法正常開班,家長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剩餘課時費。房山法院聯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消費者協會開展調解工作,經過數天努力,82名家長與培訓機構達成退費協議,退費金額達43萬餘元,承辦法官對調解協議當場進行了司法確認。
截至目前,通過消費領域糾紛調解協議“一站式”司法確認機制,房山區法院對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房山區體育局製作的300余份行政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充分釋放了源頭預防化解糾紛效能,讓人民群眾解決此類糾紛不再費時耗力。
此外,房山法院對進入審判程式的預付消費案件調研後發現,消費者退費難的重要原因為,部分經營者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消費者僅憑藉預付卡或會員卡享受服務,當産生糾紛時,消費者往往因缺乏合同等證據無法證明服務內容、履行程度等,導致陷入維權困境。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第4條規定,加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導致雙方對合同內容産生爭議的,可依據交易習慣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認定合同內容。
對此,房山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積極適用上述意見,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該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王某在某健身館店慶時交納4900元購買瑜伽課程68次,雙方約定贈送價值2600元的小班課,但雙方並未簽訂服務合同,王某每次均憑藉電子會員卡到店上課。截至2023年6月,王某已完成贈送課程,剩餘65次瑜伽團體課,後健身館將店舖轉讓。對此,王某將該健身館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餘預付款。庭審期間,健身館辯稱,根據通用的服務合同條款,健身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即使退費也應扣除王某已享受的贈送課程、違約金及已消費的課程,經核算,王某的會員預付費所剩無幾。
面對這樣的情形,房山法院認為,健身館轉讓店舖,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構成根本違約,王某有權要求健身館退還預付款。關於退費標準,“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為格式條款,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應屬無效;根據辦卡宣傳單的內容,小班課係贈送項目,退費時不應將此贈送課程價值計算在4900元的費用中;健身館主張的“扣除贈送課程金額、違約金及已消費金額後返還預付款”的適用前提是會員自己中途要求解除合同並退費,而王某解除合同係因健身館根本違約導致。因此,法院以王某未消費的65節課程進行核算,判令健身館退還王某預付款4600余元。
一紙判決,反映出的是房山法院對“經營者以打折、贈送、低價等方式,吸引消費者辦卡後不兌現承諾、隨意扣費現象”的否定,以此引導商家誠信經營,忠誠履約。
“提高消費者法律和證據意識,才能從源頭上解決退費難,從而激發消費熱情。”房山法院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辦卡前,要仔細了解辦卡套餐的具體內容,謹慎選擇商家。在預付辦卡時,應當保留好磋商的相關證據,並要求與經營者簽訂合同,將課程數量、金額、退費標準等進行明確約定。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