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3.15,中國網財經將報道相關維權案例,為消費者維權發聲,致力於維護更好的消費環境。有維權需求的您,可以登錄中國網旗下啄木鳥投訴平臺(tousu.china.com.cn)進行投訴。
中國網財經3月14日訊(記者 段思琦)近日,中國網旗下啄木鳥投訴平臺接到王先生一起投訴,其表示痘博士虛假宣傳,無明顯治療效果。另據了解,痘博士屢次陷入套路貸風波,運營模式遭到質疑。
中國網財經記者聯繫痘博士官方客服,其表示總部不處理退款,具體還是需要跟門店溝通。
隨後記者通過客服提供的門店負責人電話聯繫了該門店,對方表示,目前暫定18日上班,一切等到時候上班了以後再説。在問及以前辦理的網貸能否退掉時,對方稱:“應該是退不了的,等到時候上班了到店裏説吧。”
據王先生向啄木鳥投訴平臺反映:“本人在2019年1月19日,在上海市虹口區的痘博士治療痘痘,祛痘印,經一年治療感覺效果不明顯。經多方投訴,現在還沒有給我相應的解決方案,而且痘博士治療主任説,臉上有螨蟲需要辦理套餐。本人之前已經辦過一套半,現在感覺用過之後,效果不太明顯。請求給我個解釋,而且價格較高,感覺有點誘導消費者,進行高額消費。”其要求痘博士給出解釋,並做出相應的治療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痘博士自2019年以來還多次被曝出“套路貸”,不少消費者反映了他們的經歷:購買15元體驗套餐,結果背負上萬網貸﹔不僅沒有治好痘痘,肌膚問題反而變得嚴重甚至過敏﹔承諾的退款不僅沒有兌現,想要解除服務還需要支付20%的違約金。
2019年4月16日,山東商報發表報道《濟南痘博士疑“套路貸”客戶治療時勸其辦理網貸》。去年5月份,在濟南上學的大二學生小潔在位於濟南市中區的痘博士萬達店體驗了19元的祛痘服務後,貸款3980元辦理了祛痘套餐。在質疑其涉嫌套路貸後,從去年8月份開始,小潔一直與該店協商退款事宜。歷經近9個多月時間,痘博士萬達店終於同意給小潔退款。
《江南都市報》2019年9月18日發佈一則報道,2019年5月,南昌某市民在“痘博士”八一館店體驗了15元祛痘服務後,在店員勸説下貸款辦理了7800元的祛痘套餐。懷疑被套路後,涂先生試圖與“痘博士”協商退款,但“痘博士”以其自願且為貸款消費為由,拒絕了退款要求。
今年2月,還有消費者在某投訴平臺發起投訴稱:“説好的6300套餐,已經簽了協議,説保證把我痘痘治好,結果治療了十幾次,沒有效果,痘博士的人就説我這是螨蟲感染,要做除螨的套餐,如果不做,痘痘就不會好,説到這,那就等於是我6300的套餐就作廢了,完全沒有作用,所以我要求把這個6300的套餐費用退還給我,在痘博士投訴了也沒反應,之後我就又做了2000塊錢的去螨蟲套餐,到現在三個多月了,臉上的痘痘還是沒好,而且臉上多了好多針孔,我發現我被騙了,一開始我説我沒有那麼多錢,他們就叫我弄網貸,分期樂和花唄,他們就用我的身份證在我手機上弄了分期樂,到現在我已經欠了一萬多塊的網貸,這純屬就是欺騙消費者超前消費,所以我要求痘博士退還我那6300的套餐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証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品質、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説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錶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証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天眼查顯示,北京痘博士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成立,註冊資本10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蘇國山,認繳金額4000萬元佔公司股份40%;謝光輝認繳金額1000萬元,佔公司股份10%;林濤認繳3000萬元,佔30%股份;林武龍認繳1000萬元,佔10%;謝建東認繳1000萬元,佔10%股份。
(責任編輯:楊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