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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錢”立法 《全國社保基金條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1-27 14:5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近日發佈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網站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本次意見徵集截止2014年12月26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政府法制資訊網、寄送信函和電子郵箱的方式為意見稿提出意見。

  2000年8月,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作為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社會保障基金是城鄉居民的“保命錢”,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權益總額10187億元,累計年均投資收益率7.95%,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基金規模的擴大,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風險逐步增加,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起草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草案送審稿)》,于2012年8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27個中央單位以及31個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了專家座談會、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代表座談會,會同起草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共5章27條,明確了基金的性質、用途和來源,規範了基金的管理運營,完善了基金的監督制度,其中,在監督制度的完善中加強了社會監督,要求國務院審計機關對基金的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要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通過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網站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社會保障基金儲備和支出需要,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支取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在中國境內市場投資運營,也可以在境外市場投資運營。

  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科學配置經國務院批准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産配置計劃、重大投資項目等投資運營策略,應當進行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的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會計核算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核準。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託投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託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選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分別簽訂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産;

  (二)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託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産混同於其他財産投資、保管;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投資、保管的不同基金財産;

  (三)洩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未公開的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産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産,獨立於投資管理人投資和託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産。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八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國務院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網站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侵佔、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2000年8月,經黨中央批准,國務院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作為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設立基金當年中央財政撥入200億元。經過14年發展,基金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權益總額10187億元,累計年均投資收益率7.95%,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基金規模的擴大,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風險逐步增加。為了構建防範風險機制,明確基金的性質、用途、來源,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基金的監督,保障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確保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保障支出,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起草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草案送審稿)》,于2012年8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27個中央單位以及31個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了專家座談會、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代表座談會,會同起草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5章27條,現將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明確了基金的性質、用途和來源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據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專門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社會保障基金儲備和支出需要,擬訂基金的籌集和支取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不同於社會保險基金,不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構成。徵求意見稿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第三條)。

  二、規範了基金的管理運營

  為控制投資風險,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徵求意見稿對基金的管理運營作了規範。

  (一)確立了基金管理運營體制。徵求意見稿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基金的管理運營(第五條),同時要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投資運營策略應當進行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決定(第七條),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報有關部門備案,會計核算辦法報有關部門核準(第七條);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第八條);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擔任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與其簽訂的合同報有關部門、機構備案(第九條、第十條),並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進行考評(第十一條)。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職責和禁止行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二)明確了基金投資範圍。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可以在中國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科學配置經國務院批准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産(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為了保證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在複雜多變的金融市場獲得收益,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擬訂投資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三、完善了基金的監督制度

  (一)明確了部門監督職責。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國務院審計機關對基金實施審計監督(第十八條第二款);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第十八條第三款)。

  (二)加強了社會監督。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對基金的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八條第二款),要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定期向社會公佈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第二十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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