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巡視工作條例出臺 巡視組將巡視副省級城市
- 發佈時間:2015-08-14 07:12:24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張少雷
巡視利劍有了新規。昨天,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正式發佈,明確規定中央巡視組的巡視範圍包括“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此前,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主要是省區市的四套班子。
舊版巡視工作條例制定於2009年7月,迄今已5年。中紀委副書記張軍就新版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修訂條例是因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任務,內容和方式都作了重要調整和改變”。
巡視人員越權將被追責
對比舊版條例,新條例寫入了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制度的一系列新舉措,包括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等。巡視範圍、巡視內容、巡視方式均作出了重要調整。
而且,新版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
同時明確,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巡視工作人員如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將面臨紀律處分等追責。
“指導”改為“領導”
新版條例提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張軍表示,此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是“指導”關係。“指導”改為“領導”,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
同時明確了巡視組的機構設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組織部部長擔任。
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接受新京報專訪時表示,上述調整解決了此前一些省區市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等問題,特別是“指導”改為“領導”,有利於巡視制度發揮異體監督作用。
關鍵詞:巡視範圍
副省級城市納入中央巡視組巡視範圍
舊版條例劃定的巡視範圍為“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中央巡視組為例,舊版條例規定的範圍主要是省區市四套班子。
新版條例強調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中央巡視組的巡視範圍不僅包括省區市四套班子,還包括省區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的四套班子;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李永忠表示,新版條例對於巡視範圍的上述重新界定,意味著中央巡視組的利劍將指向副省級城市,以及省級地區的檢法部門、黨中央部門、人民團體,“這些巡視範圍的重大突破,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巡視‘全覆蓋’真正落地”。
關鍵詞:巡視內容
著力發現“陽奉陰違,拉幫結派”
舊版條例劃定的巡視內容包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等。
新版條例沒有採用舊版條例的設計,規定的5項巡視內容都是“新提法”,要求巡視組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的問題,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貪腐方面的問題,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方面的問題,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貫徹八項規定方面的問題,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
李永忠表示,舊版條例劃定的巡視內容,強調的是“情況”,例如要求巡視組重點監督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等。
新版條例則是強調“問題”,要求巡視組著力發現存在的各方面問題,“問題導向指向性更強,重點明確,更有利於巡視制度發揮作用”。
關鍵詞:巡視方式
巡視組有權開展專項檢查
對於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新版規定新增了6種方式,包括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
張軍表示,上述新增的工作方式“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
李永忠表示,“開展專項檢查”、“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等新增的工作方式有助於巡視組突破障礙和阻力。他強調,“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係授權性條款,相當於從法規層面給與了巡視組“尚方寶劍”。
李永忠強調,新版條例對於巡視公開的規定也有變化。
舊版條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新版條例則修改為以適當方式公開,“適當”的尺度為必須讓人民群眾知情、接受人民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