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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三菱電機株式會社價格壟斷被罰4488萬

  • 發佈時間:2014-09-18 14:28:2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國家發改委公佈了對三菱電機株式會社等12家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發改委對12家日本零部件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並已于8月20日正式開出罰單,合計罰款12.354億元。對三菱電機株式會社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4]5號

  當事人: 三菱電機株式會社

  地 址: (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對你公司與其他汽車零部件生産企業進行價格協商、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現查明,2005年2月至2008年4月,你公司在日本與競爭企業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或以電話、郵件聯繫,互相交換價格資訊,進行價格協商,並多次就向特定汽車製造商的訂單報價達成協定並予實施。你公司進行價格協商涉及中國市場並獲得訂單的産品共4種,包括交流發電機、爆震感測器、凈化控制電磁閥、起動機,並最終獲得了供應給(略)車型、(略)車型、(略)車型、(略)車型的交流發電機4個訂單,供應給(略)的爆震感測器1個訂單,分別供應給(略)、(略)的凈化控制電磁閥2個訂單,供應給(略)起動機1個訂單。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經價格協商後獲得的與中國市場相關訂單仍在供貨。

  調查查明,你公司進行價格協商獲得訂單的具體情況如下:

  2005年2月,為使你公司獲得(略)交流發電機訂單、株式會社電裝(以下簡稱電裝)獲得(略)交流發電機訂單及(略)車型用起動機訂單,你公司與電裝進行協商並就價格調整達成一致,最終你公司與電裝各自獲得了相應的訂單。2006年2月,為使日立汽車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立)獲得(略)用交流發電機訂單,你公司與日立協調了價格。2007年2月,為使日立獲得(略)用交流發電機訂單,你公司與日立達成一致,由你公司報價(略)元人民幣,日立報價(略)元人民幣。此後由於日立發生了交流發電機的生産能力問題,你公司得到了(略)用和(略)用交流發電機的訂單。2008年4月,為獲得(略)用交流發電機的訂單,你公司與電裝達成一致,由電裝報價(略)日元,你公司報價(略)日元,最終你公司獲得了訂單。2006年1月,你公司與電裝、日立就供應給(略)的爆震感測器進行報價協商並達成一致,最終你公司獲得訂單。2006年1月,為獲得供應給(略)的凈化控制電磁閥訂單,你公司與電裝、日立協商,由你公司報價(略)日元,電裝報價(略)日元,最終你公司取得了(略)車型的中國訂單。2007年7月至9月,你公司與電裝就供應給(略)的凈化控制電磁閥進行報價協商並達成一致,由你公司獲得訂單。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你公司與電裝就供應給(略)起動機進行報價協商並達成一致,你公司獲得了訂單。

  根據你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本機關核定,確認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國市場的涉案産品銷售額為(略)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情況報告、調查詢問筆錄、會議記錄、會議參加人員筆記、電子郵件、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二、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或變更汽車零部件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直接影響了相關汽車零部件價格,間接抬高了有關品牌整車價格,損害了下游汽車製造商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屬於達成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鋻於你公司多次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協商頻率高,違法情節嚴重,對你公司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涉案産品銷售額10%的罰款。但考慮到你公司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且停止了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四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減輕罰款,處2013年度中國境內涉案産品銷售額8%的罰款,計4488萬元。

  三、相關事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你公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你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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