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棄選三次取消相應資格
- 發佈時間:2014-09-06 07:26: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娟娟
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就自住房申購管理徵求社會意見,購房家庭放棄選房超過三次,優先家庭取消自住房優先購買資格,非優先家庭取消自住房購買資格。
根據意見稿,自住房項目公開搖號後,由開發企業組織購房家庭按照搖號確定的順序依次選房。購房家庭放棄選房超過三次,屬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的優先家庭的,取消自住房優先購買資格;屬於非優先家庭的,取消自住房購買資格。
不過,住建委還規定,已確認申購的家庭,在所申購項目搖號前,可登錄自住房服務平臺,主動撤銷購房申請。各項目撤銷申請截止日期為公開搖號日之前兩個工作日。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只要提前撤銷購房申請,就不會因為搖中了棄選而影響購房資格。在此之前,多個自住房因為地理位置偏僻,引發大量棄購,並一度引起社會關於自住房設置合理性的討論。
意見稿規定,申請購買自住房,包括網上申請和現場確認兩個環節。申購家庭在自住房服務平臺提交申請後,還應當到項目銷售場所,在充分了解項目相關資訊的基礎上,現場確認申購,並簽訂申購承諾書。屬於首次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開發企業核驗並收存申購家庭提交的申購承諾書及相關材料後,在自住房服務平臺完成確認。申購家庭未進行現場確認的,視為未完成申購。
開發企業在啟動自住房項目申購前,應當設置固定的銷售場所。銷售場所的選址、面積、佈局應滿足申購家庭來訪、現場確認、選房簽約等需要。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設置沙盤,提供樓書等項目説明材料,配備滿足接待需求的銷售人員和熱線電話。銷售人員接待申購家庭諮詢,應如實、全面告知申購家庭擬購房屋、樓棟及項目的相關資訊,引導理性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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