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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的啟示

  • 發佈時間:2015-02-15 09:1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法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的啟示

  ——紀念中法地理標誌制度交流20週年

  地理標誌是智慧財産權的一個重要領域。在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中,地理標誌是同專利、版權、商標、工業設計、積體電路等並列的七大智慧財産權領域之一。

  法國是世界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建立最早,也是做得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其最有代表性的産業是葡萄酒業。1905年,受根瘤蚜危機的影響,法國葡萄酒大幅減産,一些不法商人大搞假冒偽劣,政府出臺法令,取締假冒原産地標誌的産品。1908年,政府又出臺法令,明確葡萄酒産地的劃分,批准了包括香檳、幹邑、波爾多、夏朗德等地的原産地區劃,此為現代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創始階段。隨後的1919年、1927年、1935年、1990年,直到1999年,法國陸續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日臻完善,成為具有法國特色、産業風格、國際認同的獨特製度體系。地理標誌所保護的産品,具有獨特的品質特性和風格,這種特性主要來源於産品的地理條件,如特定區域的土壤、氣候、水質等自然因素和技術、傳統等人文因素,使産品具有特定、特殊不可替代的獨特風味、品質和聲譽。法律對這樣的産品用智慧財産權的規則給予特定保護,使其有合法性、穩定性和獨佔性,對生産者的利益給予排他性保護,不得假冒或侵佔,使其能夠長期、穩定的受益。如香檳、人頭馬、馬爹利、卡慕、軒尼詩等等(幹邑酒類),成為經久不衰的百年品牌,風靡世界,就是得益於地理標誌保護制度。2004年,法國的葡萄酒年出口額60多億美元,就業人口60多萬人,受保護的産品500多種,全國有超過15%的領土面積涉及地理標誌産品保護。這個發源於葡萄牙,成功於法國,成為世界公認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不但成功地走向了歐盟,走向了世界,也來到了中國。

  1995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同法國農業部、法國幹邑辦、財政部等部門開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雙方達成合作協議,每年互派人員考察、培訓、研討,掌握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的法律、法規、標準。對實驗室人員進行培訓,掌握産品分析和鑒定技術,著手建立中國的地理標誌(又稱原産地域)産品保護制度。特別是在1997年5月,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和法國總統希拉克簽署了《中法聯合聲明》。1998年9月,中國總理朱鎔基同法國總理若斯潘簽訂了《中法關於成立農業及農業食品合作委員會的聲明》,兩個聲明都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地理標誌保護方面的合作,這對中國地理標誌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動作用。1999年8月,原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發佈第6號局長令《原産地域産品保護規定》,標誌著中國特色的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正式誕生。2005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第78號局長令《地理標誌産品保護規定》,標誌著我國這一制度進一步完善和成熟。截至目前,中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的産品已達1800多個,使用地理標誌産品標誌的企業8000多家,産值近萬億元。獲得地理標誌的農産品增值效益普遍增加15%~20%,出口貿易大幅增加。如陜西蘋果受保護後,800多萬果農普遍增收。中國地理標誌保護的品種、數量後來居上,均在世界前列,並走向了世界。近些年,中國同歐盟啟動了地理標誌産品保護互認工作,同拉美、亞洲、非洲、美國、澳大利亞等區域和國家都開展了不少交流與合作,成為中國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突出成效和經典案例!

  筆者有幸參與了中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的創建和實施過程,多次到法國、歐盟等國訪問,還曾在世界地理標誌保護大會上發言。不少中法人士為這項制度做出了傑出貢獻。中國曾授予法國幹邑辦吉蘭多先生友誼勳章,法國也授予原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潘岳先生騎士勳章。中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的創建與實施,是中法兩國政府和人民真誠合作的結晶,是用友誼的泉水澆灌的絢麗花朵!

  制度來之不易,成果令人振奮,未來尚需提高。中國這一制度的完善和成熟,還可以從法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的路徑和經驗中得到很多啟示:

  啟示一:要保持制度的可持續,必須不斷維護、更新、持續改進。

  地理標誌産品的發展,決定於三大要素:自然稟賦、人文因素和法律制度保障。而制度也是有生命週期的。法國從1889年到1999年,再到新世紀,十幾次修改其法律法規,不等制度過度疲勞、衰老就注入新的活力。我國從2005年質檢總局發佈局長令,轉眼10年,情況大變。專家、企業多次呼籲要把規章上升為條例或國家立法,一直未果。制度不牢,地動山搖。在此,再次呼籲人大、國務院加快立法進程,使這一利國、利農、利企、利民的好制度更加完善!

  啟示二:制度實施要靠市場機制,企業主體。

  法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實施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用價格調節使果農、生産者獲益。保護也不光靠政府,更多的是靠行業協會。如幹邑辦,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機構,不是行政機構,有一定行政職能,按法律參與行業管理、國際交流等事務,發揮了重大作用。中國一直沒有成立地理標誌保護協會,仲介機構也不多,企業的主體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啟示三:産品品質要有可靠技術保障。

  法國地理標誌産品有完善的標準體系,計量方法、實驗室檢驗、認證等可靠的技術保障。其葡萄種植的地塊、種苗、高低、間距、採摘的日期、運輸、保管、加工工藝、器皿、標識甚至瓶塞等都有嚴格的技術規範,更不用説加工、檢驗、銷售、保護、打假等一系列技術加法規的保護體系。反觀我國在這方面尚有不少小差距。現代化的産品品質,絕對離不開標準、計量、認證、檢驗檢測四大技術支撐,這已成為國際競爭力的集中體現。

  啟示四:好制度要注重傳播、交流、擴展。

  法國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史,是一部走向歐洲、走向世界的精彩傳播史。從法律牌、品質牌、特色牌、環保牌、文化牌一直到國際牌,成為全球公認的國際規則,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啟示五:好制度要追求高效益。

  法國這項制度的效益極為顯著,其葡萄酒絕大部分出口全球,創下高收入,不少果農都成為百萬富翁,小村鎮又是青山綠水、酒莊飄香。中國應進一步使這項制度發揮更大效益,進一步加強地理標誌認定的“後續管理”。特別是調整農産品結構,培育民族特色的精品、名品、優品,使之有高知名度、高品質、高附加值,使中國製造轉變為中國創造,中國速度轉變為中國品質、中國産品轉變為中國品牌。

  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制度將大有可為,大放異彩。中法人民的友誼之花必將結出更為豐碩的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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