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地方性法規 明確自貿區外商投資管理模式
- 發佈時間:2016-01-06 00:29: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在國務院批准第二批設立自貿試驗區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臺地方性法規。《經濟參考報》記者5日從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了解到,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已于2015年12月24日表決通過《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同日公佈施行。這意味著,天津自貿試驗區在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等領域的創新內容以法規形式正式確立下來。
據悉,《條例》共8章58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推進天津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全面保障和規範。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條例》立足於自貿試驗區“為國家試製度、為區域謀發展”的基本定位,通篇體現了“制度創新、先行先試”的特色。在擴大投資開放領域,《條例》明確了自貿試驗區擴大開放、鼓勵投資的主要行業和重點領域,便利國內外廣大投資者選擇確定投資方向。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外的外商投資普遍實行備案管理等。
在貿易便利化領域,《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要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從事國際貿易相關業務的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明確自貿試驗區支援新型貿易業態發展的重點領域,鼓勵開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業務,支援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産品維修和再製造業務試點。明確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實行更高效監管制度,落實相關稅收政策等。
在金融創新領域,《條例》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在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的主要政策內容。包括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等。
《條例》還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在推行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主要政策內容,具體包括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等。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天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使命,《條例》專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一章,在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促進科技協同創新、優化區域金融服務、支援區域要素市場建設等方面明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主要領域和重點內容。
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監管局局長王海東表示,《條例》依據國務院批復的《總體方案》,對天津自貿試驗區的方方面面進行了全面規範,既落實國家對四個自貿試驗區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自身特色。
《條例》規定,天津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在條例審議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有關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制度改革、鼓勵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和保證保險等方面的金融創新政策,在《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集中體現天津自貿試驗區在金融創新方面的優勢和特色。
“自貿試驗區立法沒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鑒和參考。”高紹林表示,自貿試驗區大部分改革試點政策都是中央事權,《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能否規定、如何做規定都存在不同認識。同時,很多先行先試政策都具有臨時性、不穩定的特點,而立法要求確定性,如何處理政策臨時性與立法確定性的關係也是一個需要厘清的理論問題。
據悉,《條例》為天津自貿試驗區提供了基本的法治框架。下一步,天津市政府有關部門將研究制定《條例》任務分解清單,把《條例》規定的各項任務措施分解到相關的部門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