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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官員0元轉讓集體企業獲刑 曾非法拘禁老闆

  • 發佈時間:2015-01-30 07:16:2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多年前,山西省運城市平陸縣商人衛憲法,承包了當地民政局創辦的一家企業。平陸縣時任副縣長潘長青借“清産核資”之機,強行取消衛憲法的承包資格,將企業轉包給和他有師生關係的員某並收取好處。經過“改制”,這家企業被“零元”轉讓,落在員某之父的名下。在此期間,潘長青指使下屬將衛憲法非法拘禁4天。

  去年12月8日,潘長青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中,潘長青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免予刑事處罰。衛憲法不服,認為法院判輕了,向運城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今年1月15日,記者從運城市檢察院獲悉,該院已受理申請。

  ◎起因

  承包“國企”面臨改制

  2015年1月8日,來京治病的衛憲法再次和律師聯繫,交流被當地官員非法拘禁案件的後續進展。

  據衛憲法介紹,他曾在平陸縣承包經營一家鋁礬土煅燒廠長達10餘年。這家煅燒廠是平陸縣民政局在1986年出資成立的一家集體企業。判決書顯示,早在1989年,衛憲法就承包了這家企業。

  一份蓋著平陸縣曹川鎮民政辦公章的合同上顯示,當時煅燒廠總價值為7.9萬元,承包期為8年,至1996年12月31日到期。承包期間,衛憲法每年上交純利潤4.3萬元,合同期滿後增值部分歸衛憲法所有。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截至1998年7月30日,這家煅燒廠的註冊資本金已由當初的5萬元,增加到890萬元,總資産達1658萬元。

  同在1998年,財政部等四部委發文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轉制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個體企業的企業。同年,平陸縣出臺相關文件,要求甄別清理本縣這類型企業,共32家,限期辦理變更企業性質和稅務登記等手續。這家煅燒廠位列其中。

  衛憲法稱,煅燒廠沒有辦理這樣的改制,他堅持認為,在承包這家工廠期間已經為企業做了鉅額投資,不該倉促進行改制。

  衛憲法説,此後的8年間,他正常經營煅燒廠,平陸縣政府在2006年3月找過他,提過改制的事情,但此事最終沒有談成。

  ◎事發

  遭拘禁期間廠子被封

  2006年11月23日下午,在外辦事的衛憲法突然接到平陸縣民政局打來的電話,讓他馬上去縣政府開會。

  “催得非常急,我不敢不去。”衛憲法説,當天下午4點多,他來到平陸縣政府二樓的會議室。在副縣長潘長青的安排下,衛憲法到會議室旁一房間等待。

  據衛憲法回憶,他等了幾個小時,其間被強迫在一些關於煅燒廠清産核資的文件上簽字。衛憲法説,當時,縣裏的公安、紀委、監察等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在,他有些害怕,所以對方説什麼自己都照辦了。

  晚上11點多,衛憲法被帶上一輛警車,返回其位於河南省三門峽市的住處。三門峽市距離平陸縣僅一條黃河之隔。警車直接開到衛憲法位於三門峽市的辦公室,隨同前來的工作人員要求衛憲法交出煅燒廠的營業執照、採礦證等。

  次日淩晨1點多,原本以為可以回家休息的衛憲法被移交給平陸縣民政局副局長楊某。在楊某的帶領下,衛憲法上了一輛麵包車,開車的人是民政局的司機。

  麵包車開到三門峽市中醫院附近一家小旅館,楊某二人帶著衛憲法入住小旅館。後來,因為衛憲法提出小旅館太冷,楊某將衛憲法帶到三門峽市明珠賓館住進8003房間。

  衛憲法稱,自己被對方控制,不能離開房間,不能和服務員接觸。接下來的4天裏,楊某二人輪流值守,寸步不離衛憲法。

  2006年11月28日上午,衛憲法被帶回平陸縣。恢復自由的他得知,煅燒廠的資産已經被查封。

  2007年4月13日,平陸縣召開政府聯席會議,確定終止衛憲法的承包合同。幾天后,平陸縣民政局發文,免去衛憲法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經過“改制”,煅燒廠被轉租給當地一名叫員彥豐的商人實際控制的齊力公司。一兩年後,煅燒廠又進行“改制”,最終被“改制”為員某之父一人出資組建的企業。

  ◎調查

  官員收錢為學生謀利

  衛憲法稱,自己苦心經營的企業莫名其妙地落在他人名下,之前的投資則全部打了水漂。他不斷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事情也逐漸清晰並有了轉機。

  經過山西省運城市紀委和檢察機關的調查,在2006年的清産核資過程中,潘長青擔任平陸縣清産核資領導組組長,他違背法律和政策,沒有嚴格按照清産核資程式進行産權界定和資産清查,沒有嚴格對所有資産進行評估。同時也沒有將衛憲法投資興建的一些項目納入資産範圍,就認定煅燒廠的資産為負1900萬元。

  2008年2月開始,齊力公司三次向平陸縣政府提出要求,希望對煅燒廠進行改制。2008年10月,員某又找到潘長青,提出將煅燒廠改制為他的個人公司。2009年3月,平陸縣政府開始對煅燒廠進行改制,潘長青再次負責這項工作,而潘長青再次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將一系列改制方案等本應由政府完成的文件,全部交給了齊力公司來起草。應該由政府完成的資産清查、債務債權登記等工作,也全部由齊力公司的人員來代替完成。

  在沒有進行公開産權交易的情況下,改制領導小組將煅燒廠改制為員某之父一人出資組建的新盛公司。這一改制的結果是原煅燒廠的資産被“零元”轉讓給新盛公司。

  2007年,在成功取得煅燒廠後,員某為感謝潘長青在此過程中的幫助,以及希望在後續經營中得到潘的幫助,安排人送給潘長青兩萬元。潘長青和員某實際是師生關係。據悉,潘長青曾當過中學教師。

  員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也承認,除了給潘長青送過錢,還給他送過1萬餘元的煙酒,在其子結婚時送了5000元賀禮。此外,在“清産核資”過程中,楊某等人拘禁衛憲法,正是聽命于潘長青。

  ◎供述

  當事人曾被警車押送

  潘長青曾對辦案人員供述稱,2006年11月23日的會是經縣領導同意後召開的,從這個會議開始,清産核資工作就正式啟動了。清産核資工作共分為財務審計、資産核查等多個工作小組。當天的會議,平陸縣公安、民政、財政、國土等多個職能部門參加。

  潘長青説,他讓民政局通知衛憲法參加會議,但衛憲法到達時,會議已經結束。潘長青表示,他將衛憲法叫到自己的辦公室談話,希望他能配合清産工作。隨後,他將衛憲法交給了時任平陸縣民政局局長的趙某等人,並吩咐“要照顧好老衛”。

  參加這次會議的平陸縣民政局一位相關人員稱,在會後,潘長青吩咐“不要讓衛憲法再走了,安排人把他招呼住,免得工作時找不到他”。

  參加此次會議的多名平陸縣職能部門負責人稱,衛憲法在會後確實簽了一些文件,其中包括終止承包合同的協議書,但衛憲法對此很配合,雙方沒有發生爭執,衛憲法也沒有表達不同意見。

  平陸縣紀委、公安、法院等多部門負責人證實,在2006年11月23日的會議後,他們帶著衛憲法,收繳了他掌握的煅燒廠的公章、合同章以及其他手續。當晚接近12點多時,他們將衛憲法轉交給民政局的人。

  時任平陸縣民政局局長的趙某稱,當天會後,潘長青確實吩咐他,不要讓衛憲法再走了。當晚接近12點時,平陸縣公安局、紀委的人打電話給他,稱事情都辦完了,衛憲法身體不好,該怎麼辦。他隨後安排副局長楊某、司機開車將衛憲法接走。趙某稱,此後他向潘長青彙報了衛憲法的情況,潘長青再次提到,“把老衛照顧好,不能讓他再走了”。

  楊某表示,他在2006年11月23日晚上接到趙某電話後,才按照趙的要求辦事。楊某證實,他和司機確實是從一輛警車上接過衛憲法的。

  此外,潘長青承認收受員某錢物,並在煅燒廠“改制”過程中為員某提供便利。案卷中還附有多份潘長青認錯悔過的材料。

  ◎進展

  受害人已經提出抗訴

  山西省檢察院在接到衛憲法反映問題的材料後,將案件移交運城市夏縣檢察院辦理。2010年10月29日,夏縣檢察院立案偵查衛憲法被非法拘禁一案。2013年4月,潘長青被夏縣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8日,夏縣法院認定,潘長青構成濫用職權、受賄和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其中,對於非法拘禁罪,法院認定,潘長青這樣做的動機是為了讓衛憲法配合資産清核工作,犯罪情節輕微,因此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同時顯示,潘長青的行為不僅給集體財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引起不穩定社會因素,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衛憲法主張其投資建設煅燒廠的相關項目,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予認定。

  在此之前,夏縣法院已經判處平陸縣民政局時任副局長楊某犯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在山西省有關部門調查整個事件後,員某被另案追究。員某被檢方指控涉嫌抽逃出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3年5月,運城市鹽湖區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員某抽逃出資罪成立,單處罰金8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

  衛憲法表示,他對潘長青獲刑兩年不服,認為他非法拘禁的行為應該被追究刑責,且向檢方提出抗訴申請。今年1月15日,記者從運城市檢察院獲悉,該院已經受理衛憲法的抗訴申請,但是否會抗訴還沒有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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