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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新規嚴控填海造地 深圳灣不得新設排污口

  • 發佈時間:2015-01-20 15:30: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林園  責任編輯:曹慧敏

  “靠海吃海”的深圳,多年來都未出臺海域管理的相關法規。19日起,《深圳市海域管理條例(草案稿)》(以下簡稱草案稿)在深圳市法制辦網站上徵集意見。據不完全統計,深圳建市以來至2013年通過填海變成陸地的海域至少為69平方公里,超過6個蛇口半島面積,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轉的影響。今後,填海造地有望納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一安排。

  嚴控深圳灣大鵬灣填海

  沿海城市與海爭地,一直是城市發展中不可避免的矛盾論題。記者在草案稿中看到,裏面用整整一節談“填海造地管理”。據了解,2012年大部制改革後,深圳將規劃、土地、海洋統一管理,組建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搭建了“陸海統籌”的統一平臺。草案稿中明確提出了“填海控制”——“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建設使用圍填海造地計劃指標,在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中明確年度填海實施計劃,嚴格控制填海造地的用途、規模、佈局和時序。”草案稿還“點名”了重點海域:嚴格控制在深圳灣、大鵬灣海域進行填海活動。

  據悉,只有四種情形之一,才可依法申請填海造地,即:城市基礎設施;非營利性交通、能源等項目用海;非營利性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用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海洋産業項目。

  而納入年度填海實施計劃的海域,也應當同時納入年度法定圖則制定計劃。申請人在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時,應同時開展填海造地後形成土地的規劃研究,並徵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啟動相應區域的法定圖則編制或修改。

  此外,填海造地後形成的土地範圍內需建設市政配套設施的,相應土地權屬歸政府。主管部門應與海域使用權申請人簽訂填海造地協議,明確市政配套設施用地的權屬、面積確定、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扣減等內容。

  深圳灣不得新設排污口

  海洋污染治理同樣是海洋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草案稿,深圳灣等需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設排污口。主管部門將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入海河口、排污口排污情況的監測,定期發佈入海河口、排污口的排污情況。入海河口、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不符合法定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排放總量的,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草案稿還提到,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海河流的監測、調查和評價。入海河口斷面水質不符合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入海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徵求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污染治理還有專門的財政保障。草案稿提出,主管部門實施海洋環境整治或生態修復時,可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每年用於海洋生態修復及海洋環境綜合整治的費用不應低於當年度依法收繳排污費的30%。

  草案稿中劃定了海洋生態紅線。其中,深圳灣、龍岐灣等典型的海洋生態敏感區,紅樹林、內伶仃島等海洋自然保護區及海洋特別保護區,以及濱海濕地、珊瑚礁等對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應當劃定海洋生態紅線予以重點保護,嚴格控制在相應海域的開發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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