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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叫停工業鹽壟斷 放權涉部門利益遭抵觸

  • 發佈時間:2014-08-26 10:43:2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業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的部署,其中明確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但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佈的《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發現,出於保護部門利益的私利,一些行政部門簡政放權落實不到位,變相進行權力保留以及執行偏差的情況仍存在。

  長達十年的馬拉松訴訟

  早在多年前就已在國家層面放開的工業鹽市場,如今在很多省份依然由省屬的鹽業公司所壟斷。這種局面導致了不少工業鹽民營企業遭遇行政處罰。這種行政壟斷格局,在廣東打破。

  《報告》披露,2013年8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樁爭執達十年的工業鹽經營案做出終審判決:工業鹽不屬於鹽業公司專營範圍,撤銷原廣東省食鹽專賣局(即現在的廣東省鹽務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返還十年前沒收的原告上海富倉貿易有限公司工業鹽1164噸。這是繼2002年上海豐祥公司訴上海市鹽務局違法扣押其經營的工業鹽官司勝訴以來,全國數百起類似案件中唯一由地方高院判決民企勝訴的案例。

  據悉,2003年7月20日、22日、26日、29日,原廣東省食鹽專賣局先後在廣州的工業鹽用戶企業、鐵路專用線貨場、港口碼頭等地扣押了上海富倉貿易有限公司從廣東省以外地區調運的工業鹽,並以違法購買、調運省外鹽産品,違反《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後,該貿易公司向廣東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但被判維持原處罰決定。該公司不得已于2012年4月19日向廣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該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並最終獲得勝訴。

  難以割捨的行政審批權

  根據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在1995年發佈的《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工業鹽早已不屬於鹽業公司的專營範圍,廣東省政府《關於印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項目目錄的通知》亦取消了工業鹽審批權。

  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鹽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這些法律文件説明,在中央層面工業鹽市場早已放開。廣東省高院正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認定鹽務局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關於工業鹽專營權,廣東省鹽務局則堅持自己的看法,認為“取消審批權不等於取消管理權”,工業鹽經營應該服從政府主管部門計劃指導。這種認識代表了很多地方鹽業主管部門的觀點。多年來,許多地區不僅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對工業鹽的經營也實行統一經營管理,致使因工業鹽經營問題引起的案件不斷。

  其實關於工業鹽是否專營,2011年10月24日,作為現在鹽業最高主管部門的國家工業和資訊化部消費品工業司發佈了《工業鹽經營問題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意見執行》的文件。文件指出:工業鹽已不再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工業鹽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鹽業管理條例》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規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規定行政處罰。

  必須砍掉的部門利益

  有專家指出,工業鹽問題之所以被複雜化,原因就是工業鹽市場的巨大利潤和部門利益。上述工業鹽專營權爭議案件,雖然肇始於10年之前,但其反映了行政部門對市場管制權力的依戀,對謹防今天正在大力推行的簡政放權遭遇“折扣”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表示,目前中央作出一系列部署加速政府向市場放權,但是這些部署能不能落到實處,遏制部門利益是解題關鍵。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個人利益被法定化,這些都是現在的普遍現象,如果政府的部門利益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簡政放權自然會出現避重就輕現象。

  有企業反映,有些審批項目名義上取消了,改為前置性備案,這相當於變相審批,“明放暗不放,放小不放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簡政放權,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是新一屆政府改革的工作重點。2013年以來,中央層面不斷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相形之下,地方的表現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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