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去年超一成"民告官"涉徵地拆遷
- 發佈時間:2014-08-13 14:06:0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姚慧婷
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以市政府職能部門為被告的行政案件583件,佔本市行政機關被告案件4042件的14%,超一成集中在徵地拆遷等領域。而去年有近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通過協調和解得到妥善解決,協調和解案件也相對集中于房屋徵收拆遷等行政領域。
法院通過對行政機關敗訴案件進行分析和梳理,發現在拆除違法建設案件中,一些行政機關在缺乏權威部門認定涉案建築為違建證據的情況下,即作出限期拆除甚至直接強制拆除的決定,存在依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
存在問題 強制拆“違建” 缺乏權威認定
比如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中,有的區縣政府遺漏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含有的臨時安置費或週轉房以及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的內容,導致補償決定內容不全而被判決撤銷。
在拆除違法建設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在缺乏權威部門認定涉案建築為違法建設證據的情況下,即作出了限期拆除決定甚至直接予以強制拆除。
在一起被訴行政賠償案件中,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強制拆除時未依法進行物品登記,也未及時製作清理清單,導致在後續司法審查中又不能證明強制拆除過程中對當事人合法財産權益的保護情況,最終導致敗訴。
用廢止法規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在一起被訴行政復議案件中,當事人在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後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錯誤地將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計算在了申請復議期限之內,並據此決定不予受理,違背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計算標準的立法目的和法定方式。
在一起被訴房屋徵收決定案件中,被訴房屋徵收決定所附的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適用了已于2011年被明令廢止的規範性文件作為補償依據,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登記案中 違反法定程式
此類現象一直是行政執法中的“頑疾”,比如作出具體行政決定時不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
在一起被訴行政登記案件中,法定辦理登記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在受理時承諾將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但其結果是既未在承諾的時限內,也未在法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而是在逾法定時限一個多月後才作出不予登記決定,並將落款日期倒簽至法定時限屆滿之日,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部門職責交叉 怠于履行職責
個別行政機關拒絕簽收當事人郵寄遞交的履責申請,或簽收後又以簽收人不適格為由拒絕履行職責。有的行政機關窗口部門在簽收當事人提交的履行職責申請後,未及時移交具體業務經辦部門,導致逾越法定處理期限。
在一些食品安全執法中,工商部門、食品監管部門職責存有交叉;在房屋徵收決定案件中,區縣政府與房屋徵收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交叉,導致怠于履行職責。在查處違法建設案件中,由於規劃部門、城管部門存在職責交叉,導致在部門之間怠于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措施
制定指導文件判徵地拆遷案
法院從行政機關敗訴案件類型分析情況看,傳統、常規型的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有所下降,新類型案件的敗訴率有所上升。為及時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市高院依據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及本市審判實際,及時出臺指導性意見和編髮指導性案例。
圍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府資訊公開、環境整治、社會保障、行政登記、非訴執行、行政機構調整後的訴訟主體資格認定等問題,市高院先後制發40多個審判指導性文件和法律適用方面的請示答覆意見,先後發佈一批指導性案例,統一司法尺度。
推進一把手出庭應訴
2013年,法院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呈明顯上升態勢。
西城區區長王少峰、平谷區區長姜帆等一些區縣政府的主要負責每人平均主動帶頭出庭應訴,其中平谷區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60%以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還專門成立了行政應訴專業委員會,由房屋登記、徵收拆遷、法制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對全市住建系統行政應訴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協調。
法院建議
加大政府資訊
主動公開力度
從目前相關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來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與群眾期待和法律法規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該領域相關案件敗訴率相對較高需要引起足夠重視。
法院建議針對本應主動公開而未主動公開引發的申請公開案件,有針對性地加大主動公開力度,確保將法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