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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市場亟須依法而治

  • 發佈時間:2014-12-15 05:34:07  來源:甘肅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時值年末寒天,有兩件事格外引人關注:一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各地各部門宣傳、宣講依法治國、增強法治意識的活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讓人充滿期待;一件是各地各部門為農民工“討薪”工作也緊鑼密鼓地正在進行,討薪工作如“賀歲劇”一樣年年上演,當然劇情與大多“賀歲劇”恰好相反,無奈中夾雜著許多悲情。

  不可否認,這些年在農民工討薪過程中,一方面農民工討薪付出的代價是極其慘烈的。同時,各級政府、工會、勞動人事及相關執法部門想方設法,積極出臺各種政策、措施、辦法及採取多種手段,為清欠農民工工資作出了巨大努力。雖然每年的清欠效果尚可,但大多是治標不治本。常常是前清後欠、清舊欠新。仔細推究,在清欠農民工工資過程中,就各種政策及措施手段來看,依然是政府和行政主導。

  透過時下依法治國宣傳活動,再來看農民工討薪現象,給出了我們另外一種思考,那就是農民工長期討薪現象的背後,折射出的則是如何提高依法規範勞動力市場的問題,也就是讓勞動力市場先“法治”起來。因為“民以食為天”,首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更何況作為生産最重要的要素,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市場經濟起碼具備的條件。

  當然説讓勞動力市場“法治”起來,並不是説目前勞動力市場無法可依。早在我國確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久,1994年我國第一部《勞動法》就正式頒布,2009年又作了修改完善;隨著市場經濟迅速成長,為了進一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07年《勞動合同法》隨之誕生,之後又在2012年年末作了修改完善。可以説,保護和規範勞動力市場的法律依據已基本完備。但是有法不等於依法,也就是説勞動力市場“依法而治”仍亟待進一步落實與加強。

  放在整個勞動力市場考察,“農民工討薪”只不過是勞動力市場有法不依的“典型”案例,而勞動力市場有法不依的“非典型”案例也比比皆是。這突出的表現在大量的民營企業和非公經濟組織當中,這些企業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現代企業制度管理,法治意識不強,許多企業為了降低生産成本,規避企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置《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于不顧,自行其事,從而導致糾紛日增,官司不斷。結果往往是企業正常生産活動屢受影響,形象信譽受損,生産成本不降反升。

  不僅勞動力市場有法不依現象存在於民營企業和非公經濟中,這一問題同樣也存在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乃至政府機關。一方面,有些企業、單位仍繼續沿用著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勞動人事用工制度,勞動者身份複雜,沒有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徹底的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在新的勞動用工中又不能嚴格執行新的法律、法規,造成新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合同不規範,難以保護“平等就業”“同工同酬”等勞動者核心利益,從而導致新老矛盾交織。

  “法令弛則邦亂。”依法規範勞動力市場和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市場經濟最基本要求。時下改革正在邁出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這關鍵的一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就必須儘早依法規範勞動力市場,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品質,排除人為干擾,保證勞動力這一最重要的生産要素高效配置、自由流動,從根本上解決勞動力市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徹底消除以“農民工討薪”為代表的阻礙勞動力市場成熟發育的各種勞動糾紛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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