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廣東證監局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顯示,廣東證監局對永興縣邦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邦德投資)短線交易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證券代碼:600988)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邦德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邦德投資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構成一致行動人,邦德投資屬於持有赤峰黃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黃金公告《赤峰黃金髮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和《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麒麟鑫鼎)、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餘21名交易對手持有的郴州雄風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並披露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麒麟鑫鼎、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為一致行動人。
2018年8月30日,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黃金髮送《關於減持赤峰黃金股票計劃的通知》,上述9名股東簽字再次確認為一致行動人。次日,赤峰黃金髮布《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黃金髮布《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確認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仍為一致行動人。
赤峰黃金出具書面説明,稱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上市公司未收到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關於一致行動關係變動的書面通知,也未發佈上述9名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變動的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邦德投資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邦德投資”賬戶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情況
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邦德投資”賬戶累計買入1,4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7,266元,累計賣出1,745,537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8,978,634.11元。該賬戶在2018年7月11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5月9日、5月31日、6月1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11月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0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7月11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
“邦德投資”賬戶由邦德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譚某玉委託其次子譚某華管理,該賬戶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與譚某華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一致,該賬戶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具體決策由譚某華做出並下單,譚某玉知悉上述交易情況且未反對。由於譚某玉是邦德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因此,譚某玉的對外委託代表了邦德投資的意思表示,譚某玉委託譚某華管理“邦德投資”賬戶的法律責任應由邦德投資承擔。
廣東證監局認為,邦德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邦德投資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此外,廣東證監局還分別對王芝月、劉三平和譚光華發佈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證監局指出,上述三人與王某菊、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等構成一致行動人,屬於持有赤峰黃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三人多次買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且交易時間間隔不滿6個月,成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違法行為。
對此,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王芝月和譚光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對劉三平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證券法》(2005修訂)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2005修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4號
當事人:永興縣邦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邦德投資),註冊地址為永興縣國家迴圈經濟示範園1號,執行事務合夥人為譚某玉。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邦德投資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邦德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邦德投資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構成一致行動人,邦德投資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黃金公告《赤峰黃金髮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和《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麒麟鑫鼎)、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餘21名交易對手持有的郴州雄風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並披露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麒麟鑫鼎、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為一致行動人。
2018年8月30日,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黃金髮送《關於減持赤峰黃金股票計劃的通知》,上述9名股東簽字再次確認為一致行動人。次日,赤峰黃金髮布《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黃金髮布《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確認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仍為一致行動人。
赤峰黃金出具書面説明,稱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上市公司未收到邦德投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關於一致行動關係變動的書面通知,也未發佈上述9名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變動的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邦德投資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邦德投資”賬戶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情況
(一)“邦德投資”賬戶基本情況
“邦德投資”賬戶于2015年2月6日開立於方正證券郴州永興大橋路營業部。
(二)“邦德投資”賬戶短線交易的具體情況
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邦德投資”賬戶累計買入1,4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7,266元,累計賣出1,745,537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8,978,634.11元。該賬戶在2018年7月11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5月9日、5月31日、6月1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11月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0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7月11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
“邦德投資”賬戶由邦德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譚某玉委託其次子譚某華管理,該賬戶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與譚某華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一致,該賬戶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具體決策由譚某華做出並下單,譚某玉知悉上述交易情況且未反對。由於譚某玉是邦德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相關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因此,譚某玉的對外委託代表了邦德投資的意思表示,譚某玉委託譚某華管理“邦德投資”賬戶的法律責任應由邦德投資承擔。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和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邦德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邦德投資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第一,我局不具有對此案的執法及處罰的主體資格。第二,邦德投資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並非一致行動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載明的情況與實際不符,且將9名投資人的股票合併計算的認定事實錯誤。第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邦德投資涉嫌構成短線交易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邦德投資的上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具體如下:第一,我局具有對此案的執法和處罰的主體資格。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證監會令第118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我局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有權對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或者事項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以及處罰。第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邦德投資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邦德投資未提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證據。第三,邦德投資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其在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期間多次買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且交易時間間隔不滿6個月,邦德投資構成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邦德投資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4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7號
當事人:王芝月,女,1985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興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芝月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王芝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王芝月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永興縣邦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等構成一致行動人,王芝月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黃金公告《赤峰黃金髮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和《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王芝月、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麒麟鑫鼎)、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餘21名交易對手持有的郴州雄風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並披露王芝月、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麒麟鑫鼎、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和王某女為一致行動人。
2018年8月30日,王芝月、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黃金髮送《關於減持赤峰黃金股票計劃的通知》,上述9名股東簽字再次確認為一致行動人。次日,赤峰黃金髮布《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黃金髮布《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確認王芝月、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仍為一致行動人。
赤峰黃金出具書面説明,稱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上市公司未收到王芝月、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關於一致行動關係變動的書面通知,也未發佈上述9名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變動的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王芝月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王芝月利用“王芝月”賬戶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情況
(一)“王芝月”賬戶基本情況
“王芝月”賬戶于2007年12月13日開立於泰陽證券郴州國慶南路營業部,2008年方正證券收購泰陽證券後,該賬戶指定交易至方正證券郴州永興大橋路營業部。
(二)王芝月利用“王芝月”賬戶短線交易的具體情況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王芝月”賬戶累計買入21,0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229,219元,累計賣出33,3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251,922元。該賬戶在2017年7月21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7年4月28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7年7月24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7年7月21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7年8月17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7年4月28日、7月24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7年8月17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7年7月21日、8月17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1月19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7年7月24日、8月17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2月2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7年8月17日、2018年1月19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2月22日、4月18日、6月11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2月2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
“王芝月”賬戶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由王芝月和其丈夫林某各自決策後,由王芝月和林某分別使用本人手機下單操作,但兩人相互之間可以看到對方的交易情況。王芝月對林某的交易行為知情並接受相關交易結果,應對林某的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和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王芝月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王芝月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第一,我局不具有對此案的執法及處罰的主體資格。第二,王芝月與譚某玉、王某菊、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等並非一致行動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載明的情況與實際不符,且將9名投資人的股票合併計算的認定事實錯誤。第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王芝月涉嫌構成短線交易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王芝月的上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具體如下:第一,我局具有對此案的執法和處罰的主體資格。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證監會令第118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我局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有權對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或者事項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以及處罰。第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王芝月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王芝月未提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證據。第三,王芝月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其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間多次買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且交易時間間隔不滿6個月,王芝月構成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王芝月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4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6號
當事人:劉三平,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興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劉三平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三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三平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永興縣邦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構成一致行動人,劉三平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黃金公告《赤峰黃金髮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和《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劉三平、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麒麟鑫鼎)、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餘21名交易對手持有的郴州雄風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並披露劉三平、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麒麟鑫鼎、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為一致行動人。
2018年8月30日,劉三平、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黃金髮送《關於減持赤峰黃金股票計劃的通知》,上述9名股東簽字再次確認為一致行動人。次日,赤峰黃金髮布《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黃金髮布《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確認劉三平、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仍為一致行動人。
赤峰黃金出具書面説明,稱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上市公司未收到劉三平、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關於一致行動關係變動的書面通知,也未發佈上述9名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變動的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劉三平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劉三平利用“劉三平”賬戶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情況
(一)“劉三平”賬戶基本情況
“劉三平”賬戶于2015年2月6日開立於方正證券郴州永興大橋路營業部。
(二)劉三平利用“劉三平”賬戶短線交易的具體情況
2018年6月11日至12月10日,“劉三平”賬戶累計買入3,7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15,380元,累計賣出973,241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4,444,830.14元。該賬戶在2018年10月18日買入“赤峰黃金”與該賬戶在2018年6月11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11月8日、12月6日、12月10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10月18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12月10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6月11日、11月8日、12月6日、12月10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
“劉三平”賬戶由劉三平本人做出交易決策後,委託其兒子劉某華及譚某玉次子譚某華下單操作,該賬戶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為譚某華和劉某華使用的手機號碼,其中以譚某華的手機號碼為主。劉三平知悉譚某華、劉某華的下單情況,且對相關交易行為未提出異議,劉三平應對“劉三平”賬戶交易“赤峰黃金”股票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和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劉三平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劉三平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第一,我局不具有對此案的執法及處罰的主體資格。第二,劉三平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並非一致行動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載明的情況與實際不符,且將9名投資人的股票合併計算的認定事實錯誤。第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劉三平涉嫌構成短線交易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劉三平的上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具體如下:第一,我局具有對此案的執法和處罰的主體資格。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證監會令第118號)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我局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有權對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案件或者事項進行立案、調查、審理以及處罰。第二,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劉三平與譚某玉、王某菊、譚某華、邦德投資、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劉三平未提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證據。第三,劉三平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其在2018年6月11日至12月10日期間多次買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且交易時間間隔不滿6個月,劉三平構成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劉三平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4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5號
當事人:譚光華,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興縣。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譚光華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譚光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譚光華與譚某玉、王某菊、永興縣邦德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構成一致行動人,譚光華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黃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峰黃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黃金公告《赤峰黃金髮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和《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譚光華、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麒麟鑫鼎)、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餘21名交易對手持有的郴州雄風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並披露譚光華、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麒麟鑫鼎、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為一致行動人。
2018年8月30日,譚光華、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黃金髮送《關於減持赤峰黃金股票計劃的通知》,上述9名股東簽字再次確認為一致行動人。次日,赤峰黃金髮布《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東為一致行動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黃金髮布《赤峰黃金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確認譚光華、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仍為一致行動人。
赤峰黃金出具書面説明,稱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上市公司未收到譚光華、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東關於一致行動關係變動的書面通知,也未發佈上述9名股東一致行動人關係變動的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譚光華與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
二、譚光華利用“譚光華”賬戶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情況
(一)“譚光華”賬戶基本情況
“譚光華”賬戶于2018年4月25日開立於長江證券廣州天河北路營業部。
(二)譚光華利用“譚光華”賬戶短線交易的具體情況
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譚光華”賬戶累計買入77,1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405,054元,累計賣出77,700股“赤峰黃金”股票,成交金額468,510元。該賬戶在2018年6月15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6月1日、6月8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該賬戶在2018年8月10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與該賬戶在2018年6月15日買入“赤峰黃金”股票的時間間隔不足6個月。
“譚光華”證券賬戶由譚光華本人控制,該賬戶委託流水中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和電腦硬體資訊與譚光華本人使用的手機號碼和電腦硬體資訊一致,該賬戶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決策由譚光華本人做出並下單,相關交易行為産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譚光華本人承擔。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和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譚光華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譚光華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第一,譚光華與譚某玉、王某菊、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並非一致行動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載明的情況與實際不符,且將9名投資人的股票合併計算的認定事實錯誤。第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譚光華涉嫌構成短線交易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譚光華的上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具體如下:第一,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譚光華與譚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資、劉某平、譚某艷、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應合併計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東合計持有“赤峰黃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譚光華未提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證據。第二,譚光華屬於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黃金股份5%以上的股東,其在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間多次買入、賣出“赤峰黃金”股票,且交易時間間隔不滿6個月,譚光華構成短線交易“赤峰黃金”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譚光華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4月22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