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6日訊 上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東方”或公司;證券代碼:600120)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經查,浙江東方出售資産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具體情況如下:
2016年,公司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海康威視股票共計2,874.61萬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減持的數量分別為524.21萬股、941.08萬股、230.20萬股和1,179.12萬股。經核實,公司2016年因上述減持股份行為實現投資收益約6.57億元,佔公司2015年經審計凈利潤5.89億元絕對值的111.54%。2017年,公司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海康威視股票共計1,389.99萬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減持的數量分別為1021.98萬股、136.70萬股和231.31萬股。經核實,公司2017年因上述減持股份行為實現投資收益約4.16億元,佔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利潤6.61億元絕對值的62.96%。
2018年,公司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海康威視股票共計1,678.18萬股,其中,3月和5月減持的數量分別為413.84萬股和263.47萬股。經核實,公司2018年因上述減持股份行為實現投資收益約2.72億元,佔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利潤7.19億元絕對值的37.83%。
上述出售資産事項,對公司業績影響較大,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且及時以臨時公告形式對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式,也未及時公告,直至公司披露當年年度報告時才予以披露。
綜上,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9.2條、第9.3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王俊、魏建鵬、何欣作為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另經查明,浙江東方自2012年起向金融類企業轉型,且在歷年年報中明確公司重點發展金融業務,並披露公司主業轉型進程以及類金融業務情況,公司金融類業務收入以及利潤貢獻的佔比逐漸提升,成為主要組成部分。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公司金融類業務營收佔比持續增長至50%左右。考慮到公司存在向金融類企業業務轉型的客觀背景,相關出售股票資産行為屬於公司轉型的重要業務內容,金融資産、投資收益佔比逐年上升,相關交易於上市公司利益沒有實際損害。據此,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浙江東方和時任董事會秘書王俊、魏建鵬、何欣予以監管關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下簡稱重大資訊或重大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2條: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資産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交易産生的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條: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産、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産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三)交易産生的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絕對值計算。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 9.3上市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産、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産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三)交易産生的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佔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絕對值計算。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浙江東方,A股證券代碼:600120;
王俊,時任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魏建鵬,時任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何欣,時任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東方或公司)出售資産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具體情況如下:
2016年,公司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海康威視股票共計2,874.61萬股,其中2016年3月、6月、7月和12月減持的數量分別為524.21萬股、941.08萬股、230.20萬股和1,179.12萬股。經核實,公司2016年因上述減持股份行為實現投資收益約6.57億元,佔公司2015年經審計凈利潤5.89億元絕對值的111.54%。2017年,公司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海康威視股票共計1,389.99萬股,其中2017年3月、4月和12月減持的數量分別為1021.98萬股、136.70萬股和231.31萬股。經核實,公司2017年因上述減持股份行為實現投資收益約4.16億元,佔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利潤6.61億元絕對值的62.96%。
2018年,公司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海康威視股票共計1,678.18萬股,其中,3月和5月減持的數量分別為413.84萬股和263.47萬股。經核實,公司2018年因上述減持股份行為實現投資收益約2.72億元,佔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利潤7.19億元絕對值的37.83%。
上述出售資産事項,對公司業績影響較大,應當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且及時以臨時公告形式對外披露,但公司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式,也未及時公告,直至公司披露當年年度報告時才予以披露。
綜上,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9.2條、第9.3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王俊、魏建鵬、何欣作為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另經查明,浙江東方自2012年起向金融類企業轉型,且在歷年年報中明確公司重點發展金融業務,並披露公司主業轉型進程以及類金融業務情況,公司金融類業務收入以及利潤貢獻的佔比逐漸提升,成為主要組成部分。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公司金融類業務營收佔比持續增長至50%左右。考慮到公司存在向金融類企業業務轉型的客觀背景,相關出售股票資産行為屬於公司轉型的重要業務內容,金融資産、投資收益佔比逐年上升,相關交易於上市公司利益沒有實際損害。據此,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浙江東方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董事會秘書王俊、魏建鵬、何欣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