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24日訊 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發佈關於對珠海世紀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鼎利或上市公司 證券代碼:300050)股東陳浩的監管函。
2014年12月世紀鼎利收購上海智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智翔”)100%股權。陳浩作為上海智翔原第一大股東于2018年4月就前述資産收購事項追加關於應收賬款回收的承諾。根據上市公司2019年4月25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報告》,陳浩應在20個工作日內以現金補償上海智翔的應收賬款3,621.27萬元,但陳浩僅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了500萬元,剩餘款項直至2019年12月31日才支付完畢。
陳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11.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4.1.4條的相關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1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及的事項準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資訊披露工作。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創業板上市規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權力制衡機制,規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及選聘任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4條: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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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