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1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福建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福建證監局對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執行的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或公司 證券代碼:000663)2017年和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品質進行檢查,發現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7年年報審計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未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
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對部分項目應收賬款回款比例偏低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採取進一步程式核實回款比例明顯低於合同約定付款進度的原因,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對不一致的審計證據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
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從不同來源獲得的審計證據存在矛盾,但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落實該差異,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部分項目收入審計證據不充分
對於部分重要項目收入,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取得合同約定的關鍵審計證據,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對回函地址異常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
部分詢證函回函地址異常,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落實,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五)未對回函金額不一致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
部分詢證函回函金額不一致,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落實差異,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六)未保持應有謹慎未能發現穿行測試中的控制偏差
穿行測試結果顯示部分業務流程的相關控制點存在控制缺失,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卻未識別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2018年年報審計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未對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職業懷疑,導致未能發現關聯方資金佔用
內部控制測試中,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抽取的員工借款樣本存在超過借款額度且逾期未歸還的情況,但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識別出該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該員工詢證函回函時,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採取進一步程式,也未確定該內部控制偏差對相關風險評估、需要獲取的證據以及控制運作有效性結論的影響,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問題,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部分應收賬款函證程式不到位
對於部分符合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確定標準的客戶,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進行函證,也未在底稿中説明不予函證的理由,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部分前期差錯更正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充分
部分項目以前年度審計時,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已取得交易對方回函或者現場走訪確認與永安林業財務處理一致。永安林業在2018年對上述事項進行前期差錯更正,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僅根據公司內部文件,就認可公司關於以前年度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部分項目收入審計證據不充分
對於部分重要項目收入,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未取得合同約定的關鍵審計證據,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致同會計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網財經梳理髮現,山西證監局于2月13日發佈關於對致同會計所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致同會計所及王玉才、王增民執業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存在多項違法事實,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致同會計所業務收入60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玉才、王增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
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
我局對你們執行的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品質進行檢查,發現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7年年報審計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未保持職業懷疑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
你們未對部分項目應收賬款回款比例偏低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採取進一步程式核實回款比例明顯低於合同約定付款進度的原因,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未對不一致的審計證據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
你們從不同來源獲得的審計證據存在矛盾,但你們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落實該差異,導致未能發現公司提前確認項目收入,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部分項目收入審計證據不充分
對於部分重要項目收入,你們未取得合同約定的關鍵審計證據,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對回函地址異常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
部分詢證函回函地址異常,你們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落實,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的規定。
(五)未對回函金額不一致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
部分詢證函回函金額不一致,你們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式落實差異,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六)未保持應有謹慎未能發現穿行測試中的控制偏差
穿行測試結果顯示部分業務流程的相關控制點存在控制缺失,你們卻未識別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2018年年報審計存在的執業問題
(一)未對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職業懷疑,導致未能發現關聯方資金佔用
內部控制測試中,你們抽取的員工借款樣本存在超過借款額度且逾期未歸還的情況,但你們未識別出該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該員工詢證函回函時,你們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採取進一步程式,也未確定該內部控制偏差對相關風險評估、需要獲取的證據以及控制運作有效性結論的影響,導致未能發現公司存在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問題,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部分應收賬款函證程式不到位
對於部分符合你們確定標準的客戶,你們未進行函證,也未在底稿中説明不予函證的理由,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部分前期差錯更正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充分
部分項目以前年度審計時,你們已取得交易對方回函或者現場走訪確認與永安林業財務處理一致。永安林業在2018年對上述事項進行前期差錯更正,你們僅根據公司內部文件,就認可公司關於以前年度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部分項目收入審計證據不充分
對於部分重要項目收入,你們未取得合同約定的關鍵審計證據,審計證據不充分,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註冊會計師陳連鋒、羅娟和陳裕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警示你們:(一)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品質;(二)相關註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2020年4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3月9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