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2月27日訊 江蘇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蘇亞金誠會計師所”)及註冊會計師楊伯民、徐鵬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蘇亞金誠會計師所執業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華能源或公司”;證券代碼:002221)2017年度內部控制鑒證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關注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情況
蘇亞金誠會計師所未關注東華能源是否存在不相容崗位職責未分離的情況,未追查公司的採購、入庫和銷售流程實際流程,部分迴圈測試樣本中出現不相容崗位為同一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獲取的鑒證證據不夠充分適當
在執行部分控制測試時,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適當,不能有效支援鑒證結論,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蘇亞金誠會計師所及楊伯民、徐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三條:在計劃和執行其他鑒證業務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識別可能導致鑒證對象資訊發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鑒證對象和其他的業務環境事項,以足夠識別和評估鑒證對象資訊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並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的證據收集程式。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髮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楊伯民、徐鵬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楊伯民、徐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鑒證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關注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情況
你們未關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崗位職責未分離的情況,未追查公司的採購、入庫和銷售流程實際流程,部分迴圈測試樣本中出現不相容崗位為同一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獲取的鑒證證據不夠充分適當
你們在執行部分控制測試時,獲取的證據不夠充分適當,不能有效支援鑒證結論,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資訊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上述行為未嚴格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請你們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相關執業規範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品質控制制度,提高執業品質。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2月21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