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7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隴科學或公司 證券代碼:002584)、時任董事長黃偉鵬、時任總裁黃少群、時任財務總監韋映吟、時任財務總監蔡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近期廣東證監局派出檢查組對西隴科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會計政策披露不準確
西隴科學2018年年報披露公司勞務收入確認方法為完工百分比法,但控股子公司山東艾克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技術開發的勞務收入實際在客戶驗收通過後確認,即年報披露的收入確認政策與實際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非經營性損益披露不充分
西隴科學于2018年開展生産技術改造,將以前年度生産過程中産生的硝酸銀母液及廢渣等物料進行回收銀粉利用,合計節約産品成本約2705萬元。硝酸銀成本下降係偶發事項,以後生産過程不會持續出現,但公司未將該部分損益作為非經營性損益進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的公司資訊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第三條等規定。
三、跨期確認收入
西隴科學全資子公司西隴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間向石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客戶通過船運公司發出化學試劑等商品。根據相關購銷合同約定,貨物越過船舷即主要風險及貨物所有權轉移,但西隴科學以客戶收貨時間而非裝船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點,導致營業收入跨期入賬,2018年多計收入1340.13萬美元、多計利潤36.12萬美元,2017年少計收入1340.13萬美元、少計利潤36.12萬美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等規定。
黃偉鵬、黃少群分別作為西隴科學時任董事長、時任總裁,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韋映吟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蔡博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黃偉鵬、
黃少群、韋映吟、蔡博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黃偉鵬、黃少群、韋映吟、蔡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近期我局派出檢查組對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隴科學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會計政策披露不準確
西隴科學2018年年報披露公司勞務收入確認方法為完工百分比法,但控股子公司山東艾克韋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技術開發的勞務收入實際在客戶驗收通過後確認,即年報披露的收入確認政策與實際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非經營性損益披露不充分
西隴科學于2018年開展生産技術改造,將以前年度生産過程中産生的硝酸銀母液及廢渣等物料進行回收銀粉利用,合計節約産品成本約2705萬元。硝酸銀成本下降係偶發事項,以後生産過程不會持續出現,但公司未將該部分損益作為非經營性損益進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的公司資訊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第三條等規定。
三、跨期確認收入
西隴科學全資子公司西隴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期間向石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客戶通過船運公司發出化學試劑等商品。根據相關購銷合同約定,貨物越過船舷即主要風險及貨物所有權轉移,但西隴科學以客戶收貨時間而非裝船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點,導致營業收入跨期入賬,2018年多計收入1340.13萬美元、多計利潤36.12萬美元,2017年少計收入1340.13萬美元、少計利潤36.12萬美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等規定。
黃偉鵬、黃少群分別作為西隴科學時任董事長、時任總裁,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韋映吟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蔡博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公司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20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