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恒鋒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鋒工具 證券代碼:300488)股東鄭國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國基於2019年9月2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增持恒鋒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鋒工具”)股票143,700股,增持後鄭國基持有恒鋒工具股票8,427,331股,佔恒鋒工具已發行股份的5.04%。在該事實發生後你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於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間買入恒鋒工具股票156,500股,賣出恒鋒工具股票17,200股。
鄭國基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天眼查顯示,鄭國基為恒鋒工具股東,持股856.66萬,持股比例5.13%。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鄭國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國基:
你于2019年9月2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增持恒鋒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鋒工具”)股票143,700股,增持後你持有恒鋒工具股票8,427,331股,佔恒鋒工具已發行股份的5.04%。在該事實發生後你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於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間買入恒鋒工具股票156,500股,賣出恒鋒工具股票17,200股。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同時,你應當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6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