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1日訊 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張秀寬採取責令參加培訓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張秀寬在擔任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股票代碼:000998)董事期間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間,張秀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連續賣出所持公司股票合計200萬股,成交金額5,505.49萬元。11月21日,張秀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隆平高科股票5萬股,成交金額139.70萬元。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構成了“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二、2019年10月17日,張秀寬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所持公司股票10萬股,成交金額124.75萬元,上述行為發生在隆平高科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的規定。
鋻於張秀寬減持公司股份時屢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為加強警示教育,督促張秀寬提高學法知法守法意識,提升職業操守,現要求張秀寬在收到本決定後三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協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舉辦的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在培訓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證明報送湖南監管局。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張秀寬採取責令參加培訓監管措施的決定
張秀寬:
你在擔任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 高科”或“公司”)董事期間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2017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間,你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連續賣出所持公司股票合計200萬股,成交金額5,505.49萬元。11月21日,你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買入隆平高科股票5萬股,成交金額139.70萬元。上述股票買賣行為構成了“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二、2019年10月17日,你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所持公司股票10萬股,成交金額124.75萬元,上述行為發生在隆平高科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的規定。
鋻於你減持公司股份時屢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為加強警示教育,督促你提高學法知法守法意識,提升職業操守,現要求你在收到本決定後三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湖南上市公司協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舉辦的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在培訓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證明報送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