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湖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電股份或公司 證券代碼:600416)及董事長周健君、董事會秘書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9年7月1日,湘電股份發佈的《關於子公司涉及經濟合同糾紛的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湘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貿公司”)開展的多筆紙漿貿易業務中,交易相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涉及總金額約3.7億元。經公司自查,國貿公司可能承擔的損失風險達到5.6億元。
根據公司2019年7月4日發佈的《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情況的公告》,以及2019年7月5日發佈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子公司涉及經濟合同糾紛等事項問詢函的回復公告》,湘電股份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報案,5月26日下午,交易相對方負責人已主動投案。5月27日,國貿公司向相關法院提起了信用證欺詐糾紛訴訟,提請訴訟前財産保全。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損失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周健君、李怡文:
2019年7月1日,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電股份”或“公司”)發佈的《關於子公司涉及經濟合同糾紛的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湘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貿公司”)開展的多筆紙漿貿易業務中,交易相對方涉嫌合同詐騙,涉及總金額約3.7億元。經公司自查,國貿公司可能承擔的損失風險達到5.6億元。
根據公司2019年7月4日發佈的《關於子公司涉及訴訟情況的公告》,以及2019年7月5日發佈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子公司涉及經濟合同糾紛等事項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你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報案,5月26日下午,交易相對方負責人已主動投案。5月27日,國貿公司向相關法院提起了信用證欺詐糾紛訴訟,提請訴訟前財産保全。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損失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湘電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周健君作為公司董事長、李怡文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周健君、李怡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確保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