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25日訊 青海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礦業 證券代碼:601168)及康岩勇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9年1月30日,西部礦業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 2018 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減少16,000萬元,同比減少 61%左右。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6,065萬元”。2019年4月19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 2018 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出現虧損,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0.63 億元”。業績預告與業績預告更正公告中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西部礦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披露,業績預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據青海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投集團”)存在的減值跡象,在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協助下對該股權投資的可回收金額進行了評估。經評估,公司對青投集團股權價值的可回收金額為零,因此確認對青投集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25.22億元。
康岩勇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兼青投資集團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 2018 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減少16,000萬元,同比減少 61%左右。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6,065萬元”。2019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 2018 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出現虧損,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0.63 億元”。你公司業績預告與業績預告更正公告中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水準和資訊披露品質。
你公司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10月24日
關於對康岩勇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康岩勇:
2019年1月30日,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度業績預減公告》披露“預計2018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減少16,000萬元,同比減少61%左右。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6,065萬元”。2019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披露“預計 2018 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出現虧損,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0.63億元。業績預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據青海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投集團”)存在的減值跡象,在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協助下對該股權投資的可回收金額進行了評估。經評估,公司對青投集團股權價值的可回收金額為零,因此確認對青投集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25.22億元”。公司業績預告與業績預告更正公告中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你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兼青投資集團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你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9年10月24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