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佈對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邦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銀邦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銀邦股份與自然人顧丹紅于2015年2月共同出資設立無錫卓利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無錫卓利”)。銀邦股份為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1485萬元;顧丹紅為普通合夥人,認繳出資15萬元。依據雙方合夥協議,顧丹紅擔任無錫卓利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行使對無錫卓利的經營管理權。2015年-2017年,銀邦股份以不能控制並參與其日常經營決策為由,未將無錫卓利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經查,自然人顧丹紅為你公司實際控制人沈健生侄女,顧丹紅本人並未參與無錫卓利的實際運營,銀邦股份實際上對無錫卓利行使控制權,應將其納入2015-2017年度財務報表合併範圍。銀邦股份未將無錫卓利納入合併報表導致公司2015-2017年年報凈利潤分別虛增34.82萬元、33.15萬元和24.20萬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等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與自然人顧丹紅于2015年2月共同出資設立無錫卓利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無錫卓利”)。你公司為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1485萬元;顧丹紅為普通合夥人,認繳出資15萬元。依據雙方合夥協議,顧丹紅擔任無錫卓利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行使對無錫卓利的經營管理權。2015年-2017年,你公司以不能控制並參與其日常經營決策為由,未將無錫卓利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經查,自然人顧丹紅為你公司實際控制人沈健生侄女,顧丹紅本人並未參與無錫卓利的實際運營,你公司實際上對無錫卓利行使控制權,應將其納入2015-2017年度財務報表合併範圍。你公司未將無錫卓利納入合併報表導致公司2015-2017年年報凈利潤分別虛增34.82萬元、33.15萬元和24.20萬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9月17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