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27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西證監局發佈了對東方時代網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網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檢查發現,東方網路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截至2019年4月26日,東方網路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訴訟事項涉及金額超過東方網路2018年經審計凈資産的10%,但東方網路未及時披露。此後,東方網路陸續涉及多項訴訟均未及時披露,直至2019年8月8日才在臨時公告中披露。東方網路未及時披露訴訟事項涉及金額共計13,910.99萬元,佔東方網路2018年經審計凈資産的21.92%。
二、未及時、準確披露轉讓子公司股權事項
東方網路在未履行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的情況下,不遲于2017年12月28日與銘星合悅(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星合悅)簽訂北京永旭良辰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旭良辰)股權轉讓協議,2017年12月28日,東方網路將所持永旭良辰22.22%股權過戶至銘星合悅名下。2018年3月16日,東方網路發佈關於出售永旭良辰部分股權的公告。東方網路未及時披露與銘星合悅達成永旭良辰股權轉讓協議及交易標的工商登記變更事項,披露的2018年3月15日簽署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三、對外披露的並購基金投資情況與實際不符
東方網路在2017年年度報告及《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東網安傑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安傑投資)的投資情況。經查,安傑投資募集的資金大部分未投向披露的影視綜藝內容,東方網路披露的安傑投資對外投資情況與實際不符。此外,《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的深圳佰川投資中心(有限合夥)9個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及投資佔比與投資協議約定及實際工商登記資訊等不一致。
東方網路以上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原文:
關於對東方時代網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方時代網路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截至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訴訟事項涉及金額超過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産的10%,但你公司未及時披露。此後,你公司陸續涉及多項訴訟均未及時披露,直至2019年8月8日才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訴訟事項涉及金額共計13,910.99萬元,佔你公司2018年經審計凈資産的21.92%。
二、未及時、準確披露轉讓子公司股權事項
你公司在未履行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的情況下,不遲于2017年12月28日與銘星合悅(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星合悅)簽訂北京永旭良辰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旭良辰)股權轉讓協議,2017年12月28日,你公司將所持永旭良辰22.22%股權過戶至銘星合悅名下。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發佈關於出售永旭良辰部分股權的公告。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與銘星合悅達成永旭良辰股權轉讓協議及交易標的工商登記變更事項,披露的2018年3月15日簽署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的情況與事實不符。
三、對外披露的並購基金投資情況與實際不符
你公司在2017年年度報告及《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東網安傑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安傑投資)的投資情況。經查,安傑投資募集的資金大部分未投向披露的影視綜藝內容,你公司披露的安傑投資對外投資情況與實際不符。此外,《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的深圳佰川投資中心(有限合夥)9個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及投資佔比與投資協議約定及實際工商登記資訊等不一致。
你公司以上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8月20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