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7日訊 證監會近日向金元證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金元證券持續督導業務收入1000萬元,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綿飛、李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決定書顯示,金元證券在擔任雅百特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期間,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其出具的多份持續督導意見和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包括其出具的《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之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以下簡稱《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報送江蘇證監局的《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以及《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木爾坦項目的專項核查意見》。
據了解,2015年2月,金元證券在擔任雅百特借殼中聯電氣的財務顧問期間,先後出具了《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以及《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陳綿飛與李喜為項目主要負責人及簽字主辦人。金元證券就雅百特借殼上市獨立財務顧問項目收取各項費用總計1,000萬元。
決定書顯示,2015年,雅百特虛構巴基斯坦木爾坦項目,虛增營業收入2.02億元,相應虛增當期營業利潤1.5億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47.09%。金元證券工作底稿只保存了木爾坦項目的施工合同,未對該項目進行必要的核查,未對公司盈利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其出具的《2015年持續督導意見》與事實不符。
另外,雅百特在2015年通過李某松控制、安排的公司,以虛構國內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收入2.61億元,相應虛增當期利潤6855.89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21.57%。金元證券未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年報審核等任何方式關注到雅百特建築材料購銷業務異常增加,也未與會計師溝通核實公司的業務結構、盈利模式等情況。在知悉李某松擔任多家雅百特供應商董事長,相關貿易業務存在異常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進一步核實雅百特與李某松所控制、安排公司的購銷情況,未發現雅百特存在虛構建材銷售收入的情況,導致其出具的《2015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雅百特公開披露資訊,木爾坦項目是雅百特首單境外工程項目,毛利率達到74.16%,明顯高於該公司其他同類項目平均水準,且該項目回款並非通過發包方直接回款,而是通過多個國家第三方公司大批小額回款。2016年6月,金元證券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關於山東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專項核查意見》稱:“獨立財務顧問獲取了《木爾坦地鐵公交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項目經理訪談紀要、《工程量確認單》、相關詢證函,並對會計師的審核工作進行了復核,未發現重大異常情況,雅百特收入、成本真實、合理。”但經調查,金元證券上述核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核查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首先,金元證券獲取的核查資料不足以支援核查結論。其次,金元證券未對雅百特提供的解釋進行獨立判斷。最後,金元證券利用了會計師的工作,但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
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日,金元證券會同其他仲介機構前往巴基斯坦對雅百特木爾坦項目進行現場核查。但由於擔心木爾坦存在戰亂等安全問題,金元證券等仲介機構核查人員未前往木爾坦核查該項目,而是委託申萬宏源周某于9月29日晚上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核查。周某則將實際為伊斯蘭堡公交車站的照片聲稱為木爾坦項目現場照片提供給其他仲介機構。金元證券核查人員未在核查中獲取關鍵材料,未前往木爾坦項目現場,也未對周某提供的核查結果進行必要的核實,最終未發現雅百特虛構木爾坦項目,其于2016年10月向江蘇證監局報送的專項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表示,金元證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以及《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金元證券持續督導業務收入1000萬元,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綿飛、李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梁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