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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意見稿發佈 須45歲以下連繳社保7年

  • 發佈時間:2015-12-10 17:44:2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中國網財經12月10日訊 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北京積分落戶政策徵求意見:申請人需持北京居住證、不滿45歲、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以上、符合計生政策、無犯罪記錄。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按照國家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逐步有序解決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問題,改進本市現行落戶政策,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本市居住證持證人申請落戶的條件進行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在本市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參加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證;

  (二)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和導向指標構成。基礎指標包括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教育背景。導向指標包括職住區域、疏解行業就業、創新創業、專業技術職務、納稅、信用記錄、守法記錄。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在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明確,實施細則由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合法租賃住所;用人單位提供的擁有合法産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産權房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房屋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於繳納社保年限,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9分,大學本科15分,碩士27分,博士39分。學歷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全日制最高學歷為準,不累加。獲得多個全日制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在其最高學歷得分基礎上,每多獲得1個碩士學位,加3分;每多獲得1個博士學位,加6分。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2分,最高減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4分,最高減12分。

  (五)疏解行業就業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區域性專業市場、一般製造業、《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範圍內就業的申請人,就業每滿1年減6分。就業時間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六)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的創業企業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相關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加9分,獲本市獎項的加6分。具體獎項認定標準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及分值。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加2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加5分。需為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中央企事業單位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八)納稅指標及分值。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體工商戶,平均每年納稅15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九)信用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有行政處罰資訊、不良司法資訊、商品服務品質不合格資訊、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對作為其法人代表或戶主的申請人,每條記錄減12分。

  (十)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申請人,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佈落戶分數線。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數線,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對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常住戶口。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統一由用人單位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具體操作流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八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經有關部門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後年度的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登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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