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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太保等4險企侵害消費者權益 遭保監會通報

  • 發佈時間:2015-11-05 13:20:4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11月5日訊 保監會昨日對2015年查處的4起保險經營機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予以通報,涉及4家險企,均遭保監會相應處罰。其中,人保財險拖延、拒絕承保交強險;太保産險拒不依法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人保財險拖延、拒絕承保交強險

  2015年2-3月,重慶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合川支公司、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調查發現,人保財險合川支公司長期、大量積壓摩托車交強險承保資料,在營業大廳無人員排隊、保險消費者明確表示需要儘快辦理投保進行年審的情況下,仍告知投保人必須等十幾日後才接受交強險投保申請;人保財險渝北支公司以未攜帶農村戶口證明、謊稱專職辦理人員請假不在為由,拒絕辦理摩托車交強險投保業務。

  針對人保財險合川、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的問題,重慶保監局對人保財險合川支公司、人保財險渝北支公司各罰款25萬元,並責令限期改正。

   太保産險拒不依法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2015年3月,江西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許某投訴,反映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拖賠。調查發現,2013年3月31日,被保險人陳某的車輛與許某的車輛在浙江衢州發生相撞事故,被保險人陳某負全責。出險後,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委託太平洋財險浙江分公司查勘定損。2013年4月,許某的車輛核定損失5000元,但車上貨物損失未核定。2013年6月24日,許某向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提供貨物損失清單和部分原始貨物清單,共計70490元,但太平洋財險認為貨物實際損失20350元,一直未對可以確定的損失數額先予支付保險金。

  針對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在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資料60日內,未對可確定車輛損失賠款先予支付保險金的問題,江西保監局對該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行為罰款10萬元。

  合眾人壽利用産品説明會虛假宣傳

  2015年6月,新疆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2011-2014年間參加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人壽)哈密中心支公司舉辦的産品説明會時,經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介紹購買了“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後發現實際收益與當時承諾不符。調查發現,保險代理人在進行“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宣傳講解過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的宣傳用語,誇大保險産品收益且未採用高、中、低三檔演示未來的利益給付,以及未對保單紅利的不確定性進行提示。同時還發現,合眾人壽哈密中心支公司在2014年10月舉辦的兩場“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産品説明會中,自行製作並使用的宣傳課件含有“本金50萬”“分紅25萬”的用語,保險行銷員展業冊“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産品宣傳存在“固定利息3%-20%”“複利分紅70%”“日複利滾息4.5%”等誤導性內容。

  針對上述問題,新疆保監局對合眾人壽哈密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經理警告並罰款5萬元,對涉及銷售誤導的兩名保險代理人分別給予警告並罰款1萬元。

  新華人壽銀保渠道銷售誤導

  2014年12月,河北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郵政儲蓄銀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在向其銷售新華保險紅雙喜産品過程中,存在將保險産品混淆為銀行理財産品、誇大收益等誤導行為。調查發現,2014年1月和9月,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邢台中心支公司通過與代理銀行網點聯合開展業務啟動會和理財産品展銷會等方式片面、錯誤介紹宣傳保險産品。例如,在給銀行發放的宣傳材料中有“惠福寶兩全保險在滿13個月多少收益?3.8%或380”等內容;在理財産品展銷會活動中,根據新華人壽邢台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有關惠福寶産品宣傳材料,郵政儲蓄銀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在其網點大廳電子展示板上寫有“固定收益有保障厚惠有期有盼頭 資金靈活 提前見利…惠福寶年金保險 收益高達4.15%”等內容。該銀行在銷售的保單上還加蓋“河北沙河太行街郵政儲蓄”印章(該印章也加蓋于儲蓄存摺),使消費者誤以為購買了銀行理財産品。

  針對上述問題,河北保監局對新華人壽邢台中心支公司責令停止接受銀行郵政代理新業務2個月並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銀代部門經理警告並罰款3萬元;吊銷郵儲銀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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