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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登記或提供納稅人號 徵稅技術障礙破除在即

  • 發佈時間:2015-01-18 08:3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啟安

  儘管立法程式還未啟動,但房地産稅徵收最大的“技術障礙”似乎已經破除在即。如果不出意外,未來個人對包括房産在內的不動産進行産權、使用權登記時,“納稅人識別號”將成為“前置條件”。

  這將徹底改變稅收徵管部門無法全面掌握房屋産權資訊的現狀。由於房地産稅的基礎——個人房産的産權資訊主要掌握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系統,包括決策層、監管層在內,房地産稅一直被認為存在難以逾越的技術瓶頸。

  在此之前,通過立法徵收房地産稅已經在中央最高決策層形成共識。在立法調研、探討的過程中,“技術瓶頸”的問題也多次被提及。一旦這一核心技術瓶頸得以突破,立法徵收的工作節奏,將進入提速的“快車道”。

  或成“前置條件”

  “總局確實在研究把‘納稅人識別號’和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結合,作為登記前置條件的可行性,並和有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識。”2015年1月13日上午,一位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納稅人識別號”正被考慮作為個人不動産統一登記的前置條件。

  所謂“納稅人識別號”,簡稱“稅號”。按照正在徵求意見的《稅收徵管法》修訂案草案,未來每個公民可能都將擁有一個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按照立法、修法的審議程式,《稅收徵管法》修訂案草案最遲將於2015年年底之前,進入法定審議程式。一旦《稅收徵管法》修訂案草案得以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納稅人識別號”將獲得法律地位,繼而進入實施階段,賦予每個公民“納稅人識別號”。

  也正因如此,“納稅人識別號”成為不動産登記的前置條件已經基本具備了法理層面的基礎。

  正在修訂過程中的《稅收徵管法》即提出,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産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按照國務院的工作進度,《不動産登記條例》已經頒布實施,根據這一條例,所有不動産都將進行統一登記,並頒發、換發不動産權證。

  “所謂前置條件,即是在不動産登記的過程中,不提交納稅人識別號,即不予進行不動産登記,當然這是最為理想的情況。”前述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稱。

  目前,作為不動産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不動産統一登記的實施細則、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技術規程、標準規範等,這些具體技術規範規程將直接決定中國內地範圍以內的不動産登記、頒發、換領程式。

  産權資訊之難

  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産稅立法”。此後,房地産稅取代房産稅試點,成為全國人大預工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重點所在。

  然而,儘管在法理等層面多有爭議,但真正困擾包括財政部、國稅總局在內的主管部門的問題,卻是“如何獲得、共用房産産權資訊”的技術性問題。如果稅收徵管部門不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房産産權資訊,房地産稅的徵收,在技術上就難以實現。

  目前,房屋産權登記資訊主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這一産權資訊登記系統由住建系統垂直掌握,按照目前的政府政務資訊共用框架,系統內房屋産權資訊並未與稅收徵管部門實現實時共用。

  “現有房地産稅負主要集中在交易環節,即二手房交易的營業稅,契稅等。針對這些稅種的徵收,稅收徵管部門和住建職能部門採用的是‘先稅後證’的行政方式,也就是持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由住建系統辦理産權登記,所以,原有制度框架下,是沒有房屋産權資訊的共用機制或者方式的,房地産稅是持有環節稅,不掌握這些資訊就無法真正徵收。”中國房地産研究所首席研究員霍域寧表示。

  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多位稅務系統人士表示,在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構建和實施過程中,國稅總局方面表現出了“一定的興趣”。國稅總局與不動産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在一定層面上進行了非正式的詢問和溝通,對不動産登記的流程、規程,不動産權證的頒發、換領的程式、規定進行了解。

  在此過程中,國家稅務總局也開始考慮將“納稅人識別號”接入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産權證頒發、換領的可能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識。在此共識的基礎上,“不動産登記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被寫入了《稅收徵管法》徵求意見稿。

  破除技術瓶頸

  “如果在《稅收徵管法》修訂之後,納稅人識別號成為了辦理不動産登記的前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不提交這個唯一編號,房屋産權就無法辦理登記,也無法辦理換發不動産權證,從而無法獲得法定的財産權,這實際上是上了兩道強制性的‘鎖’。”霍域寧説。

  記者了解到,按照目前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有關制度設計,不動産登記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記”,二是“頒證”。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設想,房屋産權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産産權登記時,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與此相同,在辦理“房産證”換發“不動産權證”的過程中,也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方能辦理有關換發手續。

  前述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認為,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這個制度設計,實際上解決了房地産稅徵收的技術瓶頸。這實際上使“納稅人識別號”包括了納稅人的房屋産權資訊,而“納稅人識別號”由稅收徵管部門掌握。“所以,通過“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徵管系統的有關部門就掌握了房屋産權資訊,從而獲得了徵收房地産稅的基礎。”他説。

  此外,房地産稅徵收的另外一個技術難題在於存量房産的稅收徵收問題,由於這些房産年代久遠,其産權資訊未能資訊化,即便實現了共用機制,這部分房産的房地産稅徵收問題,也存在障礙。

  按照不動産統一登記制的要求,所有不動産將頒發、換發不動産權證,通過將原有房産證換發為不動産權證的環節,存量房産未被資訊化的産權資訊,也將實現資訊化,從而使對其徵收房地産稅變為可能。

  “所以,現在就要看納稅人識別號這項工作推進的工作進度是什麼節奏,從現在的情況看,這項工作會作為重點工作去推進,而且企業機構本身就有稅務登記號,個人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編碼,現在所需要的,就是把這些已經存在的編碼統一化、唯一化,這個工作做完,房地産稅徵收就不存在什麼技術瓶頸了。”霍域寧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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