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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 健全規範統計標準

  • 發佈時間:2014-12-16 10:33: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的意見

  國家統計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部門統計工作水準,現就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我國政府統計由國家統計、部門統計和地方統計構成。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統計調查任務。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有利於提高基礎數據品質,有利於為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提高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水準等提供支撐。近年來,各部門積極推進統計改革建設,不斷提高統計水準,部門統計取得長足進步,為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社會進步提供了有力資訊支撐。

  但是,部門統計還存在統計基礎薄弱、調查內容覆蓋不全、調查項目交叉重復、統計標準不統一、組織實施不嚴謹、資訊共用不到位,甚至數據相互矛盾等問題,影響著部門統計職能的發揮。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按照規範統一、分工合理、合作共用的要求,加快建設制度完善、方法科學、行為嚴謹、過程可控、資訊化程度較高的部門統計調查體系,更好地服務宏觀決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和社會公眾。

  二、建設統一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

  (一)建設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國家統計局要會同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部門,充分利用國家法人單位資訊資源庫和有關部門名錄資訊,建立統一完整、不重不漏、資訊真實、更新及時、互惠共用的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各類以單位為對象的普查和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庫和抽樣框。部門可根據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在確保銜接一致前提下,細化和擴充單位基礎資訊,形成部門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

  (二)健全維護更新機制。各級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檢等部門,定期向同級統計部門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單位行政登記資料。使用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資訊的部門應當將其掌握的單位變動情況及時告知統計部門。統計部門依據全國經濟普查結果對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進行全面更新,依據常規統計調查資料和部門單位資料進行日常維護,確保單位資訊真實準確。

  (三)依法按需共用使用名錄資訊。統計部門依據有關部門職能和調查需要,通過簽訂部門間協議,依法授權其使用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依法提供名錄資訊查詢服務。參與名錄庫建設維護的部門經依法授權可使用相關範圍的最新名錄庫資訊。各部門面向單位的統計調查原則上都應取自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或部門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

  三、健全規範統計標準

  (一)健全統計標準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國民經濟核算需要,借鑒國際通行統計標準,按照標準先行、急需先建的原則,依法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和部門統計標準,加快建立科學、統一、完整、適用的統計標準體系。制定統計標準時,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統計用戶、調查對象、統計人員和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提高統計標準制定科學化水準,促進統計標準統一規範。國家統計局建立政府統計標準庫,及時公佈非涉密統計標準。加快建立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元數據庫,實現對統計設計和數據採集、加工、公佈等工作的統一標準化、電子化管理。

  (二)規範統計標準使用。部門統計調查應當優先使用國家統計標準。無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經依法批准的部門統計標準。建立統計標準執行監督制度和實施情況評估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和科學評估,並及時進行修訂或廢止。

  四、規範設立統計調查項目

  (一)完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設立程式。設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符合本部門職責,體現精簡效能原則,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並按程式報批或備案,避免重復調查。制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要嚴格執行統計標準,規範設置統計指標,合理確定調查範圍、頻率和方法,優先採用部門管理形成的各類行政記錄,全面推廣調查對象試填試報等測試論證工作。建立統計調查制度的定期評估機制,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不斷完善制度。

  (二)建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公示制度。國家統計局要及時公佈非涉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方便公眾查詢使用。建立動態更新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方便部門查詢使用非涉密部門統計調查制度。依法公佈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五、科學組織統計調查

  (一)認真實施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明確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各部門要保障部門統計調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認真組織開展培訓,確保統計人員了解調查採用的統計標準和調查方法,熟悉指標涵義、口徑和計算方法,掌握現場調查技巧等。

  (二)規範部門統計調查活動。健全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準則,明確調查任務佈置、數據採集、資料審核處理過程中的行為規範。按照法定程式將調查內容、報送時間及填報要求告知調查對象並給予必要指導。按照調查制度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業務流程蒐集統計資料,確保調查對象填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同時,認真審核調查對象報送的原始資料,努力減少數據處理偏差。

  (三)健全部門統計數據品質控制體系。建立健全涵蓋部門統計調查各環節、各崗位的品質標準、技術規範,明確工作責任,建立原始數據核實核查制度,構建覆蓋全面、基礎紮實、程式規範、責任明確的統計數據品質控制體系,實現統計調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

  六、規範公佈統計數據

  (一)依法依規公佈統計數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原則上應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公佈,並及時抄送國家統計局。部門擬公佈的統計數據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數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部門統計數據的公佈,由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歸口管理,或者由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會同有關機構共同管理。通過部門統計調查獲得的統計資料,以本部門名義對外公佈。

  (二)建立數據公佈預告知制度。各部門應制定數據公佈計劃及其主要統計資訊公佈日程表,提前向社會公告全年數據公佈的具體內容、時間和渠道,保障社會公眾能夠方便及時獲取數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計劃公佈的,要提前告知。

  (三)規範數據公佈內容。各部門公佈統計數據時應當同時公佈數據來源、調查機構、調查範圍、調查方法、樣本量以及聯繫方式和所採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等統計標準,方便統計用戶和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和使用統計數據。各部門在公開場合使用其他部門統計數據應註明來源。

  七、推進部門間統計資訊共用

  (一)建立統計資訊共用機制。依法開展的國家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所有統計資料屬於政府公共資源,原則上應在部門間共用。國家統計局將部門資訊共用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或備案內容。數據生産和使用部門可以通過雙方或多方協議的形式,依法明確資訊共用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需要保密的,數據使用部門應當按照保密規定使用。對於數據生産部門未對外公開公佈的數據,數據使用部門對外公開公佈前,應當徵得數據生産部門同意。

  (二)加快構建統計資訊共用數據庫。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統一管理、普遍共用的原則,建設和完善國家統計局和各部門的統計資訊共用數據庫,共用各部門已對外公佈數據和可以在多部門間共用的其他數據。進一步建立健全統計資訊共用數據庫建設的技術標準,以及查詢、交換和訪問授權等資訊共用方式的標準規範,為構建部門間統計資訊共用數據庫提供可靠技術保障。

  八、夯實部門統計基礎

  (一)大力推動部門統計資訊化建設。各部門要以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外網和網際網路為依託,充分利用部門資訊化資源,推行統一的國家技術標準,加快推進部門統計資訊化建設。加強部門統計資訊系統的日常運作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強化資訊系統和數據庫的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行聯網直報,逐步實現調查對象和調查人員通過網路直接報送原始數據、各級部門統計機構線上同步共用的工作模式。積極推動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資訊技術應用,加大部門電子化行政記錄有效轉化為統計資訊的技術開發力度,穩步推進部門應用企業電子化數據進程。

  (二)不斷加強部門統計隊伍建設。各部門要明確承擔部門統計的機構或在內設機構中設置專、兼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確保統計工作有效開展。部門統計職能由多個內設機構承擔的部門,要明確統一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統計工作的歸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統計人員,不斷充實統計力量,加強對部門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門統計人員素質,保持統計隊伍穩定。

  (三)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家統計局要切實履行好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的法定職責,進一步強化對部門統計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規範,積極推廣部門在統計改革發展和資訊化建設中的成果,促進部門間溝通協調。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把統計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強統計科學研究,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斷提高部門統計能力和工作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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