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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已有150家P2P跑路 監管規則將逐步細化

  • 發佈時間:2014-08-15 16:25:3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8月15日訊 “2014年中國中小銀行發展高峰論壇”今日在北京召開。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王岩岫在論壇上表示,對待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底線就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防止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明確業務邊界和風險紅線,杜絕混業存在。他透露,在可查的1200家P2P中,到7月份為止跑路的已經有150家。

  以下是發言實錄:

  網際網路金融現在發展也很快,大家提到網際網路金融,一定會想到某些大的知名網站。其實網際網路金融現在發展很快,主要是銀行金融業務和網際網路業務的整合,不光是網際網路企業在做網際網路金融,實際上銀行做了大量的事情,有很多沒有被大家注意到。首先我們的銀行做了很多支付、電商、結算,在網上的業務,包括一些平臺的P2P,銀行也都做了很多。另外,網際網路金融,包括各種寶寶類、各種銷售、各種理財,這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一個特點。

  我們認為金融創新或者是網際網路金融創新需要緊緊圍繞網際網路這個時代主線,以客戶需求為動力,以法律為邊界,以風險為底線。説到網際網路金融的關係,有人説網際網路金融跟現在傳統行業,特別是傳統銀行要被網際網路金融所顛覆,我們現在還沒有看到這樣一個發展的可能性。傳統銀行的實力是網際網路金融沒法比較的,從它被監管的嚴格性,從它強大的資本,它的風控能力,它的眾多的物理網點和廣大的客戶群,還有它的IT部門,這是很多網際網路金融無法想像和無法比擬的。為什麼這些銀行沒有做試點?是在我們監管的法律法規下,因為銀行是被監管的,它必須參照《商業銀行法》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要對它進行監管,所以限制它混業經營,所以銀行有很多沒有去做。我認為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也是一個好事,當然,它跟銀行的關係應該是拾遺補缺,互利互補的關係,絕不是某一個想顛覆另外一個的關係,實際上它也做不到。

  我們認為網際網路的特點是具有快捷和便利性,對於銀行是一個補充,對小微企業融資也是有比較大的幫助。當然,我們認為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是金融,如果説到金融,那就要尊重金融的規律,所謂金融就是用別人的錢,涉及到公眾存款人的利益,用別人的錢就要受到嚴格的管理,世界上各國都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香港一個監管當局的領導就説,如果在香港的話,你們把自己的錢貸給別人沒人管你,如果你要涉及到別人的錢,一定是需要許可和牌照的。

  另外,説到銀行、説到金融,就是高杠桿,金融的資本金比較少,這也是充滿了各種風險的,包括流動性、法律性、操縱性等等。

  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態度,作為監管當局,總體是保持一種支援創新、鼓勵發展的態度。

  我講一下我們對網際網路監管的基本原則,第一就是鼓勵金融創新,結合網際網路特點,實施差異化監管,充分發揮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活力,針對網際網路金融更多來自社會自發的需求,具有民間金融的特點,應該在現有的法律和管理規則框架內進行約束。

  我們總的對網際網路金融持一種支援鼓勵的發展態度,另外還要對它進行差異化分業監管。還有,對網際網路金融要按照它的特點進行適度監管、協同監管,一行三會對網際網路要有一個協同監管。總體來説,我們中國網際網路監管環境要比國外任何國家寬鬆得多。

  無論P2P,還有類P2P的企業,在美國發展、在英國發展,都有十幾年的歷史,它第一沒有佔到主流金融的部分,不屬於主流金融,第二佔的比重應該在千分之一以下。這是一個實際情況。

  從我國的發展實踐來看,我們許多網際網路金融業務創新已經達到國際先進水準,很多業務模式和發展産品甚至是金融發達國家所沒有的,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對網際網路發展一直保持著支援鼓勵態度。

  第二,我們對網際網路還是本著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作為監管出發點,逐步完善規則性監管體系,針對網際網路渠道運用到經銷商領域這一新興現象,我們認為網際網路還是一種渠道、媒介,這是它的一個特點。不可能因為網際網路降低金融固有的本質,不應具有風險上的特殊監管待遇,仍需要遵守線上線下的一致監管標準,因此對監管思路要有網際網路的策略,但總體監管體系需要以金融風險監管為標準。所謂監管標準,就是我們的風險底線就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防止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明確業務邊界和風險紅線,杜絕混業,混業就是説我沒有牌照什麼都可以做,或者我有一種牌照可以做各種業務。因此,我們將根據行業的發展,逐步將金融規則細化。

  我們一直在從事網際網路P2P金融法律法規的研究,我們從事網際網路金融也不是沒有規矩,如果是按照線上線下的規則,加強資訊披露,提高透明度,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另外,堅持服務實體,對網際網路所有金融創新要圍繞支援實體經濟、提高金融效率為目標。我們現有的很多法律法規,包括上位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要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開展業務。

  第三,重視資訊披露,提高透明度。網際網路金融有很多資訊不透明的,包括龐氏騙局,包括最近公佈的非法集資的東方創投(音)和中財線上,已經都宣判了。非法集資很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沒有按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度去做,宣傳虛假資訊,有些業務都在這個邊緣徘徊。所以,我們一定要重視資訊披露,不要自我融資,不要虛假構築融資項目。

  第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進行合法的保護。

  第五,就是要支援實體經濟。所謂P2P就是定義於民間的資訊仲介,即信用仲介。我們説到信用仲介是什麼呢?銀行是信用仲介,有些人反對我的觀點,定義為資訊仲介是為保護廣大的P2P,就是一對一的,我只給你提供資訊,張三願意貸給你,張三的資訊沒有判斷錯誤,這樣不會對我們形成一種非法集資或者是匯集他人資源,或者還有信用風險的問題。

  再給大家介紹一下P2P的情況,現在可查的是1200家,到7月份為止。實際上跑路的有150家,每個月有6、7家跑路,大家參與P2P的熱情度很高,不光是以前的P2P機構來參加,現在國資的有參加,銀行係的也有參加,上市公司也很多,P2P大家認為還是比較有前景和發展的行業。P2P需要有一定的門檻,不是任何人都能夠做,你要有一定的資本約束,有一定的資本金。當然,我們的資本金也不是高到一些創業者無法承受的地步,還是有一個門檻。所謂門檻,不光是資本金的約束,還要求你有一定的技術平臺的安全性,你的高管人員基本的資格能力以及你的風險控制能力,還有你資訊的把關能力。

   第三,我們説一下P2P機構不能吸收匯集持有他人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在投基金和投資者的基金應該由銀行或者第三方獨立機構監管,這也是為了保護廣大P2P機構的一個想法,這樣也是避免了非法集資。這次判的兩起案子,很重要的就是把投資者的錢匯到自己的私人賬戶,不管是投資失敗還是發生別的問題就都説不清了,所以紅線不變,資金要託管。

  第四,P2P機構自身不得為投資人進行擔保,不得對借款進行收益和保證承諾。

  第五,P2P應該有明確的收費機制,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現在P2P的平均利率是17%,以前是25%,如果你是20%這種很高的利率,我們很難看到你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還有,不能以新錢還舊賬。

  第六,P2P應充分發揮資訊披露、揭示風險,做到嚴格的資訊披露,包括你項目的資訊披露,包括你經營管理的資訊披露,防止發生旁氏騙局,旁氏騙局最大的特點就是資訊不透明。

  第七,是我們探索好行業自律的作用,發揮行業的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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