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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簽約後未到崗 浪費指標“賠”一萬

  • 發佈時間:2015-06-01 16:34: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求職煤炭總醫院成功後,張女士因認為應聘崗位長時間接觸放射線影響身體健康,又放棄了這份工作。隨後,她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當時簽協議時繳納的保證金1萬元。今天上午,法晚記者獲悉,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約交納保證金屬自願,一審駁回了原告張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事發 簽約後未到崗 畢業生反索保證金

  2012年1月,張女士在煤炭總醫院求職。在面試通過後,醫院向張女士收取了1萬元的就業保證金,但後來,張女士並未在該醫院就職工作。張女士認為煤炭總醫院要求交納就業保證金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沒有合法依據。故將煤炭總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還保證金1萬元。

  煤炭總醫院辯稱,該院是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直屬的事業單位,每年都會在高校應屆畢業生中招聘事業編制醫務人員。張女士係該院擬於2012年接收的應屆畢業生,雙方于2012年1月10日簽訂《煤炭總醫院接收應屆畢業生協議》,約定張女士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到崗工作。

  同時約定,張女士在正式報到前需繳納1萬元保證金,正式報到之日如數退還;如不到該院工作,則保證金賠償歸醫院。後張女士自願繳納了保證金,但其畢業後並未到該院工作。

  醫院方稱,張女士原籍為河北省,“與原告簽訂協議後,院裏已經報送主管總局審核給予了進京指標”,但其未依約到該院工作,浪費了畢業生進京指標,對醫院引進專業人才及人才梯隊建設造成嚴重影響,給醫院造成了重大損失。

  庭審 違約金規定有效 原告訴求被駁回

  庭審時,煤炭總醫院提交了一份張女士于2012年1月10日所簽署的《承諾書》,內容大致為張女士自願畢業後到煤炭總醫院工作,正式報到之前自願繳納1萬元,正式報到後院方將保證金退還,如未履行承諾,不到該醫院工作,則自願將1萬元保證金賠償給煤炭總醫院。

  張女士稱,其畢業後並未到被告處工作,其原因是她所應聘的崗位會接觸到放射線,對身體有影響,經過慎重考慮後決定不去。而被告煤炭總醫院表示這是張女士自己的選擇,與其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定《承諾書》係張女士本人所簽署。《承諾書》雖無被告方的簽字蓋章,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原告應遵守自己的承諾書,而該《承諾書》的條款為雙方約定的內容,故承諾書中的保證金實為違約金性質。

  而原、被告簽訂的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同,該協議應適用於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故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故法院駁回了原告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説法 訂立協議後勞動者違約 需交違約金

  北京易凱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峰上午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解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招聘過程中是不允許收取員工保證金的。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律師稱,本案中有一個特殊點就是涉及到進京指標、戶籍問題。張女士在應聘成功後,因為個人原因(不論是對工作環境的不滿還是其他原因)沒有按照雙方約定入職,沒有珍惜機會,事實上屬於個人誠信的問題。

  同時,在該案中,醫院也承諾,在張女士正式上班後,1萬保證金可退還。

  醫院在招聘過程中及在解決張女士進京指標過程中,確實有經濟支出,而張女士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上班,醫院還要為此再重新招聘人員,也會給醫院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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