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譚樂之
近日,中國證監會就《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品質的意見》,完善分行業資訊披露標準。
徵求意見稿發佈
本次修訂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等相關規定,對相關會計或經營指標的披露要求進行調整,並結合保險公司資訊披露實踐情況,進一步優化披露內容,增強資訊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指出,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會計數據、財務指標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險服務收入、保險服務費用、保險合同資産、保險合同負債(包含已發生賠款負債、未到期責任負債等明細科目);分出再保險合同資産、分出再保險合同負債、分出保費的分攤、攤回保險服務費用、承保財務損益、分出再保險財務損益;簽發保險合同的合同服務邊際(人身險公司)、當期初始確認簽發的保險合同的合同服務邊際(人身險公司);投資收益率、綜合成本率(財産險公司)、綜合賠付率(財産險公司)等。若相關項目金額較小且對財務報告使用者影響較小,保險公司可根據重要性水準調整上述披露項目。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指出,保險公司在按照有關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及編報規則的要求對相關經營情況進行回顧時,原則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狀況與成果分析、保險合同負債情況、投資資産情況、再保險業務、償付能力狀況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指出,保險公司出現總精算師(或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發生變動、償付能力不達標、險種費率發生重大變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保險公司出具的重大監管處罰意見等情形,應當及時進行資訊披露。
給行業帶來潛在影響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助理、教授王國軍表示,規範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行為,一方面,有助於提升資訊披露透明度和品質,讓投資者更好地了解上市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上市保險公司是保險業的頭部企業,上市保險公司的資訊披露規則可以作為整個保險業的資訊披露行為的示範,從而提升保險業的資訊披露水準。
“現有的資訊披露規則可能無法滿足投資者對上市保險公司資訊的需求,需要進一步完善。保險業具有獨特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點,需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資訊披露規則來應對這些挑戰。”王國軍説。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表示,總體來看,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標誌著上市保險公司與保險合同準則(IFRS17)以及金融工具準則(IFRS9)全面接軌。這將有利於增強我國保險業會計的透明性、一致性和可比性,有利於增強我國與全球保險業財務數據的可比性,進而更有利於投資者的決策和中國保險業融入全球保險業。
此外,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可能給行業帶來潛在影響。王國軍認為,這可能增加資訊披露成本,增加市場反應和股價波動,上市險企需要密切關注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和要求,及時採取措施應對可能帶來的影響。陳輝認為,徵求意見稿發佈之後,將加快推動舊準則向新準則的演變,同時將進一步規範新準則的指標口徑、經濟實質、原理、路徑、確認計量等內容,也將進一步規範上市保險公司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資産、負債、資産負債匹配等資訊披露。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