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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人壽部分財務數據不實 保監會罰款1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4-21 07:28:36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保監罰〔2015〕4號

  當事人: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人壽)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22層

  法定代表人:董利平

  當事人:周紅光

  身份證號:43010319710201XXXX

  職務:時任長城人壽財務負責人

  住址:北京市豐台區鴻業興園

  當事人:魏星

  身份證號:11022319690729XXXX

  職務:時任長城人壽財務部總經理

  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山西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長城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長城人壽、周紅光、魏星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長城人壽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將實際用於自用的房地産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産核算

  長城人壽2012年12月86000002501號會計憑證將西環廣場T2-19層、20層由固定資産轉為投資性房地産核算,評估增值3,703萬元計入資本公積科目;2013年12月86000002757號會計憑證將西環廣場T2-19層、20層新增評估增值3,261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2014年3月86000002358號會計憑證將西環廣場T2-21層由固定資産轉為投資性房地産核算,評估增值3,093萬元計入資本公積科目。經查,西環廣場T2-19層、20層、21層的建築面積共計3,922平方米,至檢查日,除20層623平方米實際對外出租外,剩餘部分均作為長城人壽辦公職場使用。長城人壽上述會計處理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産》的有關規定,對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1季度的財務報表中資産餘額的累計影響凈額分別為2,777萬元、4,393萬元和6,345萬元。

  二、萬能險産品手續費全部計入“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

  長城人壽未按要求將萬能險産品進行分拆處理,將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手續費支出”核算的手續費全部計入“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核算,其中2013年涉及金額381.44萬元,2014年涉及金額1,238.98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導致手續費佣金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不準確。

  三、租金收入確認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

  長城人壽將所持有的部分物業進行出租,公司未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進行分配,未在免租期內確認收入,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有關規定,導致2013年度和2014年1季度相關租金收入確認錯誤。

  四、將附有投資人回售權的債券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長城人壽2013年末和2014年1季度末持有的兩隻債券附有投資人回售權,公司將上述兩隻債券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違反了有關財務會計原理,影響了2013年和2014年1季度末的財務報表中資産餘額的真實性。

  時任財務負責人周紅光、財務部總經理魏星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會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長城人壽關於涉案不動産使用情況的説明、萬能險産品投資合同部分手續費支出金額統計表、證券投資基金估值表以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會作出如下處罰:

  長城人壽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會決定對長城人壽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我會決定對周紅光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魏星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賬號7112410189800000130),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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