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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資不得直資基礎設施項目

  • 發佈時間:2015-01-08 09:20:37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記者獨家獲悉,近日保監會在業內下發了關於《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的徵求意見的通知,並要求於1月中旬進行反饋。

  “放開前端,管住後端”是險資資金運用的基本思路。面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數量的快速崛起,定規矩成為必然。

  對此,保監會立下五條禁令。按照要求,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國家規定應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融資主體不具備融資的法定資質的;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險資不得直資基礎設施項目

  保險資金要拐個彎投資基礎設施,不能直接上。

  為了防範風險,保監會明確,作為委託人的險資,不得有以下行為: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未依法註冊的投資計劃;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按照《辦法》,險資可以用投資計劃,採取債權、股權、資産支援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託人將其保險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投資計劃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義關係,確定投資份額、金額、比重、期限、資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

  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産負債匹配原則。

  同時,保監會還對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了規定。要求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有關政策;項目立項、開發、建設、運營等履行法定程式;融資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融資主體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託人管理費10%計提風險準備金

  要當險資的受託人,得利益捆綁。

  為了防範風險,保監會還要求作為受託人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産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機制,確保滿足抵禦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求。風險準備金要從投資計劃管理費收入中計提,計提比例不得低於10%,主要用於賠償受託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受託合作、未盡職等給投資計劃財産或者受益人造成的損失。不足的,受託人應當使用其固有財産進行賠償。

  去年底,國家發改委官員公開表示,針對重點領域建設項目的長期投資,要大力發展債券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産支援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産業項目。

  中國經濟步入發展“新常態”,保險資金投資間接基礎設施數量的增加,使得保監會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守衛著這塊領域,免接“最後一棒”。

  包括債權投資計劃、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産品等另類投資正不斷出現在險資的投資標的中。2014年11月底的數據顯示,在近8.95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餘額中,另類投資已超過1.7萬億元,佔比19%。和2012年末不到10%的佔比相比,發展速度十分驚人。

  數據顯示,2014年險資約1.9萬億的其他類投資中,基礎設施債權計劃、股權投資和信託投資,三項共計1.66萬億,佔比87%,如再加上1150億的不動産(包括自用性),前四類佔比則達93%。(記者 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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