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藍鯨新聞 石雨
今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明確,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底。對於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將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原則上不得優於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
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由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後,確定過渡期政策。
回溯來看,2021年12月,原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和《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52號),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導致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險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從2025年起開始全面執行規則Ⅱ。過渡期政策對保險公司逐步適應新規則,推動規則Ⅱ的平穩切換發揮了積極作用。
考慮到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切換至規則Ⅱ的影響尚未完全消化,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維護保險業穩健運作,經審慎研究決定,延長規則Ⅱ實施過渡期至2025年底。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提升資本補充能力,不斷夯實穩健經營基礎。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