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新“國十條”發佈後首個配套文件落地。金融監管總局10月23日發佈《關於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首次明確商業保險年金的定義、範疇,並提出規範性發展要求,引導保險業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
今年9月,保險業新“國十條”首次提出,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年金。業內專家表示,從通知來看,商業保險年金是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産品的統稱,從保險期限、領取方式、跨週期支付等方面強調了“養老”功能,為保險業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明確了標準,將對保險公司起到很好的規範和指引作用。
明確定義 突出養老保障特點
通知明確,商業保險年金是指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的具有養老風險管理、長期資金穩健積累等功能的産品,包括保險期限5年及以上、積累期或領取期設計符合養老保障特點的年金保險、兩全保險,商業養老金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産品。
業內人士表示,商業保險年金要滿足保險期限達5年及以上、具有養老保障特點兩大要求,這是為了強化産品的“養老”功能,起到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領取等作用,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長期穩健的財富積累和持續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增強個人養老財務規劃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穩定性,有效滿足老齡階段財務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具體來看,通知將市面上現有的多類養老保障産品納入了商業保險年金範疇。包括:各類養老年金保險、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對接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相關保險産品和一些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
業內人士表示,這些産品都具有為金融消費者進行中長期資金積累的特徵,多數具有長期領取的功能,將推動提升保險業參與我國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供給品質。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進一步擴大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支援更多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參與商業養老金業務。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監管部門將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延長商業養老金試點期限,擴大試點區域,未來將有更多商業養老金産品推出。
通知還提到,擇優確定資本實力較強、合規審慎經營的保險公司,按照簡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適當、安全穩健的原則,創設兼具養老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功能、適合廣泛人群購買的商業保險年金新型産品。
業內人士表示,保險公司正在積極探索的浮動收益型保險産品,更符合當前市場發展形勢,也將進一步豐富市場供給,給金融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空間。
引導保險公司加強資産負債管理
通知提出,鼓勵保險公司探索符合商業保險年金管理需求的資産配置方式,加強資産負債聯動管理,積極參與國家新型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服務新質生産力發展。
險企人士表示,與一般的保險産品不同,商業保險年金的期限更長、跨週期支付特徵更明顯。這意味著,商業保險年金所積累的保險資金更具養老資金屬性,對其資産配置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的這一要求,便是引導保險公司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穩健投資,探索與商業保險年金更契合的資産配置方式。”險企人士表示,這將引導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年金的資産配置上更加強調資産負債匹配,通過負債端的長週期特性引導資産端的長週期配置,合力推動商業保險年金長期可持續發展。
此外,強監管、嚴監管要求也將在商業保險年金業務中延續。通知明確,將健全與商業保險年金業務特點和風險監測等相適應的監管制度體系,研究制定符合商業保險年金新型産品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的監管規則,推動業務平穩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