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新經緯
15日,中消協《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下稱《情況分析》),其中提到,“新冠”保險套路繁多。
《情況分析》指出,疫情發生後,國內不少保險公司推出“新冠”隔離和感染相關保險,並在網路平臺上售賣,成為網路保險領域的“網紅”産品。但有不少消費者反映隨著感染人數的激增,在理賠時遭遇各種“高門檻”。
一是宣傳容易賠付難。一些保險公司為吸引消費者投保,宣稱核酸陽性即可賠付,消費者實際感染後又設置苛刻條件,如要求提供CT檢測報告和醫生確診通知書等才能理賠。
二是為拒賠玩“文字遊戲”。部分保險公司以消費者確診的是“新冠病毒感染”而非“新冠肺炎”為由不予賠付。
三是逃避賠付責任。有些保險公司通過下架相關保險産品、保險理賠員失聯、客服電話不通等方式故意逃避賠付責任。
《情況分析》舉例稱,2022年5月,消費者袁先生向上海市黃浦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黃浦區消保委”)投訴,其于2022年3月9日在某網際網路保險公司購買愛無憂隔離險,後來居住小區于2022年4月1日起實施封控。消費者所處的樓棟內也有多戶住戶被確認為新冠肺炎陽性患者,消費者按照規定實施居家隔離。但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時,保險公司卻拒不賠付。經黃浦區消保委調解,商家向消費者賠付5000元。
對此,中消協表示,《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嚴格落實《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誠信經營,自覺規範自身行銷行為。不得故意隱瞞合同重要情況和保險産品的關鍵資訊,故意誤導消費者。對於保險責任、賠付標準、免賠情形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格式條款內容,要向消費者做顯著提示和明確説明,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消費者在購買相關保險産品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不輕信保險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避免因誤導而購買與實際需要不相符的保險産品。(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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