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的管理規定到期3年之後,農業保險新的承保理賠規範已經在路上。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財險部近期向財險公司下發了《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對種植業、養殖業和林業的承保理賠進行了進一步規範細化,以期從根源上解決農險中的銷售誤導、虛假理賠等行業頑疾。
辦法從投保方式、政策宣講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保險機構應當準確完整記錄投保資訊,包括種植業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置,養殖業保險標的數量、地點和標的資訊等。辦法中特別強調,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農業保險標的多是單個價值不高的生物,農村地區服務網路建設薄弱、運作成本較高,以及農戶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偏弱,這些因素綜合之下,種植業和養殖業農險中存在著高估損失、多次理賠等道德風險。有些連續幾年賠付率較低的基層地區,通過虛構理賠、給予回扣等方式額外返還一定保費給農戶。有些基層機構則為了方便承保和理賠,不讓農戶參與進來,使得農戶對保險的感知較弱。
針對這些情況,辦法從理賠原則、報案管理、查勘管理等多個方面對農險理賠提出具體要求。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和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俊生表示,農業保險在承保和理賠方面確實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包括虛假承保、虛假費用、虛假理賠等,辦法的針對性比較強,對承保理賠的各個環節都提出了要求,對於遏制一些不規範現象是非常有意義的。
辦法更加強調理賠的時效性,要求保險機構及時核定損失。種植業保險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絕收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後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的,應當在農作物收穫後20日內完成損失核定。
一位保險公司農險負責人表示,絕産定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種植前期絕産,還可以重新種植的;另一種是種植後期絕産,無法再重新種植的。這兩種絕産的定損金額不同,又涉及農戶是否及時補救、絕産率的測算等,農作物種植長週期、可恢復等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對其在20日內進行定損存在一定困難。
朱俊生説,我國大量的農業生産還是以小規模形式展開,目前的農險産品形態難以做到每戶核損,這是農險違規的深層次根源所在。如果我國農險的經營模式不改變,只是在承保和理賠上提出各種規範性要求,最後的結果便是商業不可持續。
“保險公司自身也應做到不主動或因客戶壓力而違規經營,助力構建順暢的財政支農渠道,營造良好的農業商業環境。金融監管和政府審計部門也應加強農險業務事後評價的獎懲機制,逐步改善農險市場亂象。”王向楠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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