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式發佈實施商品期貨ETF指引
- 發佈時間:2014-12-20 15:14:5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持有所有合約價值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90%、不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110%
——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産配置效率
——允許ETF支付保證金以外的資産部分,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
——為避免合約展期升貼水風險,ETF不得辦理實物商品出入庫業務
——將為基金公司推出創新型商品期貨基金預留空間
證監會日前正式發佈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1號——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此舉將對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與發展,規範商品期貨ETF運作,以及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起到積極作用。
根據《指引》規定,持有所有商品期貨合約的價值合計(買入、賣出軋差計算)不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90%、不高於基金資産凈值的110%;持有賣出商品期貨合約應當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産配置效率;除支付商品期貨合約保證金以外的基金財産,應當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應當不少於80%;持有商品期貨ETF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出入庫業務;此外,商品期貨ETF聯接基金財産中,目標商品期貨ETF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資産凈值的90%。
在昨日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説,《指引》在今年8月29日至9月28日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市場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也對《指引》主要作了部分修改:一是在保證基金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前提下,允許商品期貨ETF支付保證金以外的資産部分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是為避免商品期貨合約展期的升貼水風險,為商品期貨ETF持有的合約到期辦理交割持有標準倉單預留了空間,但為與實物商品區別,規定商品期貨ETF不得辦理實物商品的出入庫業務。
三是為基金公司下一步在明確相關業務規則、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基礎上,推出創新型商品期貨基金預留空間。
市場人士認為,開發商品期貨基金具有積極意義:不僅打通了證券與商品兩個市場,豐富了投資産品和避險工具,且滿足投資者抵禦通貨膨脹風險、資産配置多樣化等需求;可以引入機構機構者參與商品期貨市場投資,改善商品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可以提高商品期貨市場的流動性,有利於增強金融仲介機構服務投資者和實體經濟的能力。
據了解,《指引》共十一條,對商品期貨ETF的定義、投資範圍、風險控制、相關主體責任、監管要求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指引》將為商品期貨ETF的順利推出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