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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適當性制度應適時謀變

  • 發佈時間:2014-10-30 09: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最近,金融期貨市場改革步伐加快,降保證金、擴持倉限額等舉措直至人心,市場效果良好,社會反映積極。我們認為,應進一步堅持這種改革勢頭,著手優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更好地促進市場發展,滿足社會和投資者避險需求。

  實際上,“機構少,散戶佔主導”的客戶結構,是當前我國資本市場最基本的國情和市情。相較于機構投資者,中小投資者在專業水準、投資理念、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加之風險收益偏好各異,資金實力偏低,“暴漲暴跌”的市場情緒下很難獨善其身,致使投資者合法利益、市場穩定面臨諸多潛在威脅。立足國內市場現狀,借鑒海外市場經驗,以“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為核心理念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伴隨著滬深300股指期貨落地適時推出。從四年來的運作情況看,以“有資金、有知識、有經驗”作為投資者要求的適當性制度收效良好,不僅有效防止了中小散戶盲目參與,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也推動了市場平穩有序發展,成為金融期貨市場創新發展的重要保障。

  經過四年多的培育和實踐檢驗,我國金融期貨市場運作平穩,管理嚴格規範,風險控制得當,功能逐步發揮,發展日漸成熟,實現平穩起步的目標,顯現出了市場管理的成熟性和市場風險的可控性。與此同時,投資者風險意識普遍提高,對金融期貨市場的認知也不斷深化,跨市場操作更加普遍,也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要求參與進來。面對這種新情況,有條件也有必要進一步優化當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更好地疏導並滿足廣大投資者日益迸發的財富管理需求。

  1.適當降低可用資金硬門檻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300股指期貨推出之初,為防止資金實力不足的客戶因盲目入市而影響到正常生活,綜合考慮每手合約價值、保證金比例等因素,要求客戶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制定了50萬元的可用資金標準。

  這一“有資金”的投資硬門檻施行以來,在有效控制市場風險、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當前市場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適當降低可用資金硬門檻,滿足廣大投資者風險管理需求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一方面,隨著資本市場逐漸成熟和運作效率的提升,中小投資者在投資理念和交易方式上面臨更多選擇。股指期貨作為重要的投資品種和避險工具,廣大中小投資者也表達出了強烈的參與需求。與此同時,在股指期貨推出初期,一手合約價值接近100萬,現在合約價值只有70萬左右,從技術上看,也存在對可用資金門檻進行動態調整的必要。此外,2013年12月國務院公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提出,要“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而作為資本市場一項基本制度,融資融券、股指期貨、創業板、國債期貨推出時均建立了相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或意味著商品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設將提上日程,而在商品期貨相關制度中,50萬可用資金硬門檻顯然不再適用,對如此硬門檻進行動態調整以降低可用資金門檻同樣很有必要,由此提高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適用性。

  因此,在保護投資者的同時,市場組織者也應根據市場的變化,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適時降低門檻,比如從50萬降到20-30萬,提高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適用性,讓金融創新的成果惠及更多投資者,進而進一步提高金融期貨市場運作效率和資源配置能力。

  2.進一步提高投資者入市軟門檻

  期貨市場具有價格發現、風險管理、資源配置等功能,對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幫助微觀主體對衝風險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對於市場參與者而言,與現貨市場不同,期貨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專業化市場,對參與者自身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降低可用資金硬門檻的同時,也應注重提高投資者經驗、知識方面的參與要求,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建議有關部門可組織投資者進行金融期貨基礎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規定投資者投資經驗要求,以引導客戶深入了解股指期貨産品特點,了解市場風險,進而推動投資者審慎參與。

  在推進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優化工作中,進一步增強投資者教育深度與廣度,進而提高投資者入市軟門檻,不僅有利於保護包括中小投資者在內的廣大投資者合法利益,維護市場穩定,而且有助於培育投資者和壯大期貨市場。

  3.推進産品設計,滿足中小投資者需求

  完善優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前股指期貨市場在對接中小投資者實際需求方面的不足,但要更好滿足廣大投資者日益增長的投資需求和避險需要,還需在現有基礎上,不斷設計並推出新的産品。

  一方面,針對期貨産品進行風險分級。在保證投資者有公平投資機會的基礎上,對資産管理等涉及期貨投資的創新産品進行風險分級,在産品上標明風險級別,從而充分揭示期貨交易特徵和風險,讓仲介機構承擔更多投資者適當性責任,引導仲介機構將恰當的産品賣給適合的投資者。

  另一方面,積極推進金融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適時推出股指期權、迷你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特別是應加快推出以中小股票為樣本的中證500指數期貨以及創業板指數期貨,以更好滿足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需求和投資需求。

  期權作為重大的制度創新,是一種更加靈活的化解轉移現貨價格和期貨價格風險的工具,期權、期貨和現貨之間可以構成精巧、複雜的資産配置組合,廣大投資者不再拘泥於以往的投資模式,可以充分滿足不同投資者的個性化需求,期貨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能力將進一步提升。

  迷你型期貨合約作為期貨標準合約價值的一部分,在保留期貨交易杠桿特徵的同時,僅要求較低的保證金和交易費用,從而縮小了投資者參與成本。針對中小投資者,迷你期貨合約在節約交易成本的同時,可提高投資者交易的靈活性,使投資者可對其投資組合進行細小調整,以便於滿足風險管理需要和投資需求。

  中證500指數期貨的標的中證500指數主要反映中小企業股票指數走勢。在經濟深化改革轉型的大背景下,這些企業往往代表著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力量,相比滬深300權重股,這部分股票交易活躍,波動率高,估值也明顯高於傳統股票。因此應儘快推出中證500指數期貨,擴大我國股指期貨覆蓋面,方便偏好交易中小盤股票的投資者利用股指期貨進行策略設計。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伴隨中國金融期貨市場的開創和發展,初步摸索出一條符合國情和市情的實踐之路。隨著市場的變化和發展,應該不斷健全和優化適當性制度,以更好地發揮適當性制度在保護中小客戶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安全運作、確保金融創新成功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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